2022-10-18 14:57:45 来源:鹤房通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促进供求平衡,保障资金安全和业务有效运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警管理目的
建立及实施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预警管理的目的是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资金管理,有效调控业务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资金供求矛盾,保证资金运行平稳有序,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预警管理实施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预警管理的具体业务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实施。
三、预警管理措施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85%作为警戒线标准,将个贷率作为流动性风险评估主要指标,设定为初级预警、中级预警、高级预警,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初级预警
个贷率连续三个月在85%以上(含)。
管理措施:
做好国债、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存量资金兑付工作,保证资金回流。
(二)中级预警
个贷率连续三个月在90%以上(含)。
管理措施:
1.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
2.暂停非本行政区域户籍异地缴存职工贷款业务;
3.暂停办理购买同一套住房贷前提取公积金业务;
4.暂停非户籍地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业务;
5.暂停非户籍地偿还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业务;
6.降低购房提取有效期限至3年内;
(三)高级预警
个贷率在95%以上(含)。
管理措施:
1.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2.暂停受理异地缴存职工购房贷款业务;
3.实行贷款发放轮候制度;
4.降低购房提取有效期限至1年内。
当启动高级别预警时,低级别预警管理措施一并执行。
四、预警等级解除
个贷率连续三个月低出预警值范围且连续呈下降趋势时,解除相对应的预警级别管理措施。
90%≤个贷率<95%时 解除高级预警
85%≤个贷率<90%时 解除中级预警
个贷率<85%时 解除初级预警
五、预警信息公开
个贷率达到相应预警级别时,市中心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网站、微信公众号、各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及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并从公布次月1日起执行。预警等级及相应管理措施,由市中心通过上述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六、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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