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7 18:53:54 来源:如意带你看房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和办理流程的通知》的说明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效能,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优化业务流程。结合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升级,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和办理流程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情况说明如下:
一、缴存提取方面
(一)简化单位开户手续。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不再预留财务印鉴,单位经办人只提供身份证件和加盖公章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业务证明材料。
目前,单位开户时需预留单位财务印鉴,提取和转移业务需核验印鉴。新系统上线后,全市实现了通存、通提和通贷,原需核验印鉴的提取和转移业务已不再需核验印鉴。为防范风险,单位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和加盖公章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业务证明材料。个人办理业务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二)推行电子业务档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职工办理转移、提取业务时,只需提供要件材料原件,不再提供材料复印件。
全面推行电子档案是是市公积金中心的一项惠民措施,新升级改造的公积金系统支持电子影像。今后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职工办理转移、提取业务时,只需提供相关材料原件,不再提供材料复印件。推行电子档案后,即能提升服务,又有利于风险防范、防止骗提行为的发生。
(三)简化提取申请手续。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出具《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调整为职工填写《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申请书》可在网站下载,也可在公积金服务大厅现场填写,不再要求缴存职工单位审核盖章。
根据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一窗受理”的工作要求,借鉴其他城市中心做法,改由职工个人填写《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不再经单位审核。经分析评估取消单位审核盖章后的风险和影响,认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办理业务时凭身份证办理,提取的资金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职工本人账户,风险可控。取消单位盖章审核环节,有利于全面提高工作效率。
二、贷款方面
(一)允许变更担保方式。目前,公积金存量贷款中,有部分职工在购买期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因开发商不提供阶段性担保未能选择抵押所购住房,还款过程中,因担保人使用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变更担保方式的迫切需求。在原委托银行核算模式下,不支持担保方式变更,担保人若使用公积金贷款,只能更换担保人或将贷款归还到一定金额以下。新业务系统支持贷款担保方式变更,为解决职工需求,经与受托银行、不动产管理部门协商沟通后,可试行变更担保方式的政策。允许变更担保方式,解决了职工更换担保人或提前还款的难题,减轻了借款人负担。
(二)推行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业务。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第一条规定,推行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本息业务。
借鉴其他城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本着方便职工的原则,中心开展“冲还贷”业务,符合条件的借款职工到公积金各业务网点(存量贷款在各管理部服务大厅签约、新增贷款在各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签约)签订“冲还贷”协议后,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冲抵每月应还贷款本息,同时,支持不足部分用借款人银行账户归还,最大程度上减轻借款职工还款压力。
(三)规范附加担保,严格执行信用认定标准。自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以来,对于信用较差、负债额较大、职业收入不稳定及异地借款职工等这几类职工,申请贷款时,要求同时提供附加担保。但在执行本规定的过程中,部分企业职工反映,条件控制相对严格。
为此,对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适当修改,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只选择担保类型中的其中一种担保方式;异地贷款的,须同时提供附加担保人。同时,为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严控信用准入标准,借鉴其他城市中心和商业银行贷款做法,对个人信用报告记载有连续3次及以上或累计6次及以上逾期记录的职工,其贷款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四)调整贷款额度计算方式。我市现行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月缴存基数×12×剩余工作年限×30%。该模式与缴存基数挂钩,没有与缴存额挂钩。因此,因各单位缴存比例不同,可能导致缴存额高的职工可贷款额度低于缴存额度少的职工,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为此,将按缴存基数计算贷款额度调整为按缴存额计算。贷款额度=月缴存额×剩余工作月数×1.5(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执行)≤20万元。计算办法调整后,实际缴存额高的职工,计算的贷款额度相对也高,体现多缴多贷的公平原则。
(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实际贷款额度。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五条规定,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第一条规定,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为保证贷款职工能够按期足额还款,按照政策规定,在确定实际贷款额度时,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按照贷款额度和还款年限,测算职工的月还款数额,借鉴商业银行通用作法,如果贷款(含其他负债)的月还款额不超过缴存职工家庭月收入的50%,可以给予贷款;如果贷款(含其他负债)的月还款额超过缴存职工家庭月收入的50%,应减少贷款额度或适当延长贷款年限,贷款年限最多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剩余工作年限再加五年之和。
职工家庭月收入,原则上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超过缴存基数上限或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银行出具的工资发放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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