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5 12:00:53 来源:hubei400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装修不能提取公积金);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以上;
(四)出境定居或调离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七)无房户支付一般性租房的房租费;
(八)无房户支付租住廉租房或公租房房租费;
(九)享受低保的困难职工缴纳物业费;
(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改善生活条件支付生活费;
(十一)涉及法院判决的按十中法[2013]85号文件执行;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缓刑、开除、处分、辞职的。
二、销户型提取类及所需提供资料
(一)销户型提取类型及所需资料:
1、离休、退休职工提取。
所需资料:
①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②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③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④《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并且大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所需资料: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②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一至六级伤残等级的鉴定证明;
③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④《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⑤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十堰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所需资料: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若缴存状态为封存的职工不需提供);
②户口迁移证明或异地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或出境定居证明;
③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④《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⑤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的。
所需资料: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②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③《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④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5、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半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1)转入集中托管户满半年所需资料:
①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②《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③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2)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仍未重新就业所需资料:
①下岗失业就业登记证(按失业证失业登记时间算满半年)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②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③《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④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6、调离十堰市在外地就业的。
所需资料:
①调令或外地用工合同;
②调入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异地公积金转移接收函》;
③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④《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⑤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7、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所需资料:
①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②配偶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③夫妻双方结婚证;
④提取人或配偶的Ⅰ类银行卡;
⑤《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8、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法院判决、开除、辞职人员的提取。
所需资料:
①法院判决服刑证明(服刑证明时间需满一年);
②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③《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④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9、法院判决缓刑书、组织人事部门开除处分决定及辞职书提取。
所需资料:
①法院判决缓刑书或组织人事部门开除处分决定或辞职书(处分决定日或辞职书日需满一年);
②身份证(如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③《十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表》;
④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三、使用型提取及所需提供资料
(一)购房类提取(均在购房一年以内,日期以“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屋产权证”或“契税税票”为准)。
1、购房提取:缴存职工为本人或子女或父母(十堰市辖区)购房:
①首套房使用住房公积金,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总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
②二套房使用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夫妻双方账户余额的70%。
③第三套房使用不予受理。房屋套数以辖区内购房地与户口所在地房管局提供房屋套数为准。
购房提取所需资料: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证(加盖购房合同专用章)(二手房需提供存量房合同);
②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税票;
③夫妻双方身份证;
④结婚证;
⑤《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⑥需提供所购房的房产登记备案证明;
⑦房屋套数证明;
⑧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⑨父母为子女、子女为父母购房需提供户口本,如户口不在一起需提供关系证明。
2、拆迁安置房提取所需资料:
(1)房产证办理到位需提供:
①拆迁安置房房产证;
②契税税票;
③身份证;
④结婚证;
⑤《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⑥房屋套数证明;
⑦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2)房产证未办理到位需提供:
①政府部门同意拆迁批文;
②拆迁协议;
③超面积补差收据或发票;
④身份证;
⑤结婚证;
⑥《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⑦房屋套数证明;
⑧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提取额度不超出补偿差额资金总额,如无补差则不能提取)。
3、集资建房提取所需资料:
(1)房产证办理到位需提供:
①集资建房房产证;
②契税税票;
③身份证;
④结婚证;
⑤《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⑥房屋套数证明;
⑦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2)房产证未办理到位需提供资料:
①集资建房发改委立项批文;
②购房合同(协议);
③交付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④身份证;
⑤结婚证;
⑥《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⑦房屋套数证明;
⑧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4、自建房提取所需资料:
(1)建设中(主体完工)提取所需 :
①建设用地许可证;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红线图;
④施工许可证;
⑤工程预算书;
⑥夫妻双方身份证;
⑦结婚证;
⑧《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⑨房屋套数证明;
⑩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由外勤人员出面调查后,并提供照片,调查报告,再予以办理)
(2)竣工后提取:
①自建房房产证;
②契税税票;
③工程结算书;
④夫妻双方身份证;
⑤结婚证;
⑥《十堰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⑦房屋套数证明
⑧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5、大修提取所需资料:
①危房鉴定书(危房鉴定等级为C级以上);
②房产证;
③施工合同及购买材料付款发票;
④工程预算书;
⑤身份证;
⑥结婚证;
⑦《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申请表》;
⑧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由外勤人员出面调查后,并提供照片,调查报告,再予以办理)
(二)还贷类提取(提取审批表上应注明月供、可提取月份、提取金额)。
1、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所需资料(贷款还款满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1)正常还贷所需提供的资料:
①借款人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的还需提供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
②《十堰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申请表》;
③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贷款还款满一年后办理提取手续,每次提取时间间隔需满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间隔时间还贷本息之和)
(2)提前还款所需资料:
①借款人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的公积金还需提供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
②需提供提前还款凭证或部分还贷凭证,提取额度不超过所还额度。
③《十堰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申请表》;
④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所需资料:(同一套住房若已申请办理为本人或子女购房提取公积金,则不能再申请办理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
(1)正常还贷所需资料:
①借款合同;
②借据;
③近三个月还款记录;
④借款人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的还需提供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
⑤征信记录;
⑥《十堰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申请表》;
⑦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贷款还款满一年后办理提取手续,每次提取时间间隔需满一年以上,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间隔时间还贷本息之和)
(2)提前还贷所需资料:
①借款合同;
②借据;
③近三个月还款记录;
④借款人身份证(如需提取共同还款人的还需提供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
⑤提供提前还贷清单;
⑥征信记录;
⑦《十堰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申请表》;
⑧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如不能提供原件,则复印件上需加盖银行章,备注原件与复印件相符)。
3、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正常还款满一年后若本人公积金欠缴不超过三个月(县市不超过六个月)的可提取公积金还贷,公积金欠缴超过三个月(县市超过六个月)的不予提取公积金还贷。
4、偿还住房装修贷款不予提取公积金。
(三)无房户支付房租提取所需资料:
①房管局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②房租付款发票或收据;
③房管局出具的无房证明(以家庭为单位查询);
④征信报告;
⑤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还需提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提取额度为当年一年的房租支出总额;
⑥《租房、支付物业管理超出规定比例提取业务申请表》;
⑦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每次提取时间间隔需满一年以上)
(四)租住廉租房和公租房提取:
对租赁本市范围内的廉租房和公租房的缴存职工,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房和公租房房租。
(每次提取时间间隔需满一年以上)
租住廉租房和公租房提取所需资料:
①需提供市、县房管部门印制的“租赁合同”;
②市、县房管局出具的“租赁发票”或“租赁收据”;
③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还需提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
④《租房、支付物业管理超出规定比例提取业务申请表》;
⑤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五)享受低保的困难职工缴纳物业费提取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当年物业管理费。
享受低保的困难职工缴纳物业费提取所需资料:
①需提供十堰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②《房屋所有权证》;
③当年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的发票;
④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还需提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
⑤《租房、支付物业管理超出规定比例提取业务申请表》;
⑥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改善生活条件,提取金额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总额的50%。
所需资料:
①十堰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②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还需提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
③《租房、支付物业管理超出规定比例提取业务申请表》;
④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四、法院划扣提取及所需提供资料。
关于协助扣划住房公积金
①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个人所有,同时具有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依法进行“四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企业股权等情况)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经与住房公积金充分沟通后,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函件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②具体情形:
⑴死亡的;
⑵退休的;
⑶出境定居的;
⑷调离或户口迁出本地区的;
⑸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⑹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自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引起的债务纠纷等);
⑺将住房出卖且外出下落不明的;
⑻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⑼执行标的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
⑽婚姻、继承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对住房公积金给予明确分配且符合提取条件的。
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暂不予扣划,待被执行人偿还完贷款后再予划扣。
③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⑴上诉材料需一式两份,一份提交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一份提交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
⑵所有证明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如提供复印件需法院承办人手写“复印属实,签名”,并加盖法院公章。其他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是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五、提取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一般程序是:
⑴职工个人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领取或在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填表、备齐相关资料;
⑵职工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提交申请和资料;
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批;
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后台下账转入提取人银行卡;
六、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要求及时限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本人当场办理,由于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现场办理的,可由本人委托其他人代办,代办人携本人身份证办理,办理期限为3至5个工作日。
七、关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运用多种形式和渠道传达学习《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十公管发[2018]11号)精神,宣传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和违规提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正确引导缴存职工依法合规有效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加强内部风险防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和岗位管理机制,规范审批流程,定期开展业务稽核。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主动提出信息共享需求,协调当地公安、工商、人行、通信、城管、网信等部门联网核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相关信息,确保提取行为和要件真实准确。
四、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失信记录,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加快信息平台互联和失信信息共享,共同治理套取、骗贷等失信行为,建立住房公积金联合惩戒机制。
五、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主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快速协作处理机制,重点对异地购房提取、异地贷款业务开展认真检查,收集摸排和移交问题线索。对非法信息发布渠道、非法中介机构及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组织和个人,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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