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4 15:56:47 来源:闪电新闻
齐鲁网滨州5月30日讯近日,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具体如下: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全面展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工作部署要求,全面深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放管服”改革,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提取范围,规范非住房消费类提取,取消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患九种重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公积金支付医疗费的政策。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取消信用贷款政策。
三、调整抵押贷款担保方式:
1、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近两年工资收入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由房屋作为抵押的,可不再选择担保人或担保公司担保方式。对于期房抵押贷款,应当由所购房屋作为抵押,开发商需提供阶段性担保。
2、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同时提供附加担保(担保人或担保公司):(1)对于异地公积金个人贷款,由房屋作为抵押的,须选择担保人或担保公司担保方式;(2)对于信用较差、负债额较大、职业收入不稳定(介于本条款第一条和第三条之间的),由房屋作为抵押的,须选择担保人或担保公司担保方式;
3、对个人信用报告记载贷款连续3期(不含)以上或累计6期(不含)以上、信用卡10期(不含)以上逾期记录的,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一律不予受理(信用卡10期(含)以下因非恶意产生的逾期可酌情处理)。
四、此通知施行之前对已受理、录入系统的贷款按原政策执行。
五、此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28日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本网资料发生偏差,本站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 2018 今日中国财经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