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4 14:58:35 来源:鄂州政府网
10月12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此举标志着人民法院与住房公积金中心建立了执行协作联动机制。
执行联动机制主要从6个方面规范了人民法院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相互协作以及配合的工作程序。即住房公积金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的审理执行以及信息化共建共享等。合作双方都认为,联动机制的确立,将有力维护住房公积金良好的管理运行秩序,有力维护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涉公积金执行案件的条件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时,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离退休、出境定居、死亡等6种情形;申请执行人为特殊群体的涉民生案件,如: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农村五保户或执行标的为追索赡养费、农民工工资等2类特殊群体。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情况调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住房不受影响的条件下,对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且被执行人没有未清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经了解,在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方面,如果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催告当事人履行缴存、补缴公积金等义务无效,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等情况外,应及时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予以执行。
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已抵押的房屋采取查封、拍卖、变卖、抵债等执行措施,并可按照规定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予以扣划。
据介绍,双方都同意加快数据共建共享,推动相关业务网上办理。加快实现法院和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系统间数据自动流转和交互,缩短查控反馈周期,大幅提升工作效率。通过“点对点”网络执行平台建设,尽早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本信息和执行案件基本信息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名单等信息的共享,尽早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的网上查询、冻结,逐步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的网上扣划。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将对降低公积金贷款风险、推动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开展起到积极作用,对维护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秩序意义重大。
鄂州市融媒体中心 通讯员 汪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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