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1 12:59:44 来源:大漳州
问:我公积金账户有钱,就因为我贷过两次款,现在取不出来用,我是刚性购房。据了解,泉州、三明地区是可以提取的,为什么我们漳州不行呢?如果是漳州的地方政策,是否可以调整一下呢?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您好,您的诉求件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管委会决策”原则、第九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的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国家宏观调控需要、我市的市情、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等制定业务执行具体政策。2017年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批复》(漳住公委[2017]4号)出台,规定了从2017年4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执行“认房认贷”政策:“认房”是指在漳州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除别墅以外申请人家庭拥有所有权的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购第三套房或第三套以上不能使用;“认贷”是指购房人家庭在本市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使用,已贷过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使用住房公积金。而住房公积金使用不仅仅指贷款,还包括提取。按照您的情况,已贷过两次公积金,依当前的政策,无法再使用住房公积金,除非宏观政策再进行调整。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受限制的,要符合政策的规定,不是说自己账户的就可以随便使用,如果这样,国家也没必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了,都直接发到个人工资里就行了。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把暂时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资金留存下来,形成资金池,为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政策性住房贷款提供资金支持。住房公积金带有互助性的,除了享受权利外,也带有支持别人的义务,已享受过两次政策性低利率贷款优惠的职工家庭,按当前资金紧张和宏观调控的情况,不能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您的资金作为留存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池的一部分,履行了义务性,为其他购首套二套房,首次二次申请贷款的职工提供了资金支持。您之前两次公积金贷款也不是仅自己的缴存额度,也是享受了其他人的资金支持。政策调控的相关规定是宏观的、整体的,既是必须要遵守的,也是一视同仁的,不可能由于个别家庭提出要求就突破政策、区别对待,如果这样,每一个家庭都可以提出很多具体理由,都要求突破政策,政策就无法得到贯彻落实了,希望能理解。
感谢您对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的参与和支持。
(点击可见大图)
来源:12345便民服务平台
备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编辑: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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