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09 14:59:19 来源:许昌时刻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11月6日,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受益范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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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 扩大受益范围
《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提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国有企业全覆盖,各县(市、区)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有企业等2017年年底前实现全员覆盖。
《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将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更加凸显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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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中,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和其他规模较大、员工较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应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点带面逐步扩大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对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制确有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引导,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制,允许有1—2年的过渡期,逐步实现全员覆盖。
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费用比例,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鼓励有稳定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逐步将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
【亮点二】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我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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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算范围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组成。
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个人可免缴住房公积金,但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亮点三】 增强住房消费能力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组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服务职工、方便使用”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要件、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自主缴存者自愿停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可随时办理一次性销户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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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优势。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及资金结余情况,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和期限。
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缴存互认。
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健全综合服务网络,开展网上业务咨询、查询、受理、初审和投诉举报等服务。要研究自主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周期,开辟绿色通道,为其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
【亮点四】 加大执法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及住房公积金、工商、质监、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大住房公积金扩大受益范围行政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执法手段,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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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探索建立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黑名单”制度,将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曝光,警示违法后果;
对有能力而拒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按照《住房公积金条例》及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或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少缴、欠缴等行为,要按照《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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