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09 11:02:46 来源:最芜湖
近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通知对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有做了说明,详细如下:
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相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应以2019年(自然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高于芜湖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9540元,不低于芜湖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38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各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690元(单位和个人部分各2345元),下限为138元(单位和个人部分各69元)。
三、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
各缴存单位应于2020年7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核定工作,原则上在7、8两个月完成,此次调整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四、缴存基数调整方式及流程
此次调整以网上办理为主,具体可登录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汇缴专栏(http://gjj.wuhu.gov.cn/xzzx/hj/index.html)查阅办理流程。
五、注意事项
1、缴存单位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应在同一月度办理。
2、缴存单位应如实申报缴存基数,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发(1990)1号令)核算职工缴存基数,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时应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并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4、为进一步规范完善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缴存单位务必在年度调整工作前认真核对好单位和职工(含封存)的基础数据信息,信息有误的需在调整前予以更正,以免影响年度调整工作。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政策解读
2020年6月18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房金中心〔2020〕15号),为让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了解202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相关事宜,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依据目标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
二、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限的核定:
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芜湖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8161元测算,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19540元(78161元÷12月×3倍),若职工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19540元时,缴存单位应以19540元作为缴存基数上限,较2018年度缴存基数上限17448元增加2092元;2020年度月缴存额上限为4690元(19540元×12%×2),较2019年度上限4188元增加502元。
2、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下限的核定:
若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芜湖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时,缴存单位应以1380元作为缴存基数下限核定2020年度职工缴存基数;2020年度月缴存额下限为138元(1380元×5%×2),与2019年度下限相同。
3、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9年度一致,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此次调整以网上办理为主,具体可登录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汇缴专栏(http://gjj.wuhu.gov.cn/xzzx/hj/index.html)查阅办理流程。
三、执行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四、工作任务
1、缴存单位应在汇缴2020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及时办理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原则上在7、8两个月完成,2020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予以补缴。
2、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职工变动情况,及时完善基数数据信息工作,以便职工准确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
五、查询方式
职工可通过以下渠道查询自己的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等信息:
1、登录中心网站(http://gjj.wuhu.gov.cn/)或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http://wh.ahzwfw.gov.cn/)查询;
2、登录皖事通、城市令、支付宝APP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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