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08 19:53:52 来源:中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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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住房资金管理核心
核心于2004年2月26日经呼伦贝尔市编委正式列编批准,在原呼盟及各旗市住房资金管理核心基础上重新组建,隶属于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由市建设委员会代市人民政府管理,为副处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65名,按全额拨款单位管理。市核心内设资金运营科、信贷管理科、财务审计科、业务指导科和综合科等五个 职能部门 ,下设牙克石市、扎兰屯市、额古纳市、根河市、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自治旗、阿荣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共 11个管理部。
地址:呼伦贝尔市阿里河路4号
邮政编码:022187
电话:0470-3995990(贷款窗口) 0470-3995986(公积金窗口) 0470-3995993(综合科)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 http://222.74.103.222/
一、呼伦贝尔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七条 凡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或组合贷款 。
住房公积金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限可视同连续缴存期限累计,满一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呼伦贝尔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呼伦贝尔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 30%的首期付款或者自筹资金。
(五)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在职工作年限。
(六)同意按照委托人和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方式 办理贷款担保、抵押、保险及相关手续。
(七)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要求条件同上。
二、呼伦贝尔公积金额度、期限和利率
1.贷款期限最长20年,不超过法定在职工作年限。
2.贷款额度较高12万,不超过房价的70%。
3.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目前利率:5年期以内(含5年)年利率为3.96%,
5.年以上为4.41%。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新发放贷款执行新利率,已发放贷款本年内利率不变,从下年度1月1日起执行挂牌利率。
三、呼伦贝尔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提出贷款申请时需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内时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按要求认真填写《呼伦贝尔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借款申请人(配偶)基本情况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包括计划局批复和“四证一书”等)
(四)购买住房首期付款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房价的 30%,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已交款发票,购买集资建房等非商品房的需提供已交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买卖协议、过户更名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交易发生的相关税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批准文件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预算
(五)委托人和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人有关情况审核完毕,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不予贷款的,向借款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贷款申请审核内容如下:
(一)审核借款申请人是否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和条件
(二)审核借款用途是否真实
(三)审核借款申请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
(四)审核申请贷款的额度、期限、首付款比例、担保方式等。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市核心本级实行三级审核批准制度:核心经办人员审核;核心信贷管理科科长审核;审贷小组对初审、复审的情况进行最终的审批。市核心下设各管理部实行二级审核批准制度:管理部经办人员审核;管理部审贷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经委托人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委托人和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2十条 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旗市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2十一条 办理保证贷款时,委托人应当将有关证明材料转交保证人,经保证人按保证担保程序审核同意办理担保的,由保证人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反担保)合同》,保证人与委托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后,由委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2十二条 借款合同生效, 贷款人 应 在 3个工作日内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 (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和银行自营性贷款资金), 划入售房单位 在银行开立的 账户内,支付给房屋出售人;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购买二手房的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内,由借款人自行提取。 用于建造、 翻修住房的贷款,原则上先使用自有资金再使用贷款资金, 借款人用款时须提供有关工程进度证明或书面申述理由方可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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