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05 13:59:48 来源:中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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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四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翻建、大修私房资金不足的产权人(包括共有产权人)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
1、 在湘潭按时、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继续正常交缴
2、 具有真实、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购买二手房或异地购房须产权过户后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建造(大修)自住房须具有整套报建手续(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施工预算;且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间不超过一年
3、 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费用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以此作为首期付款
4、 有良好信誉和稳定职业收入,并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 有核心认可的财产抵押或质押,并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7、 同意选择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偿还方式。
第五条 贷款申请人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
第六条 贷款申请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单位开户后一次性地补缴申请人壹年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湘潭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借款人夫妇单方(含未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较高10万元;双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较高15万元。其贷款额度加上支取住房公积金存款额不得超过所购、建新自住房价款的60%(借款人夫妇单方<含未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超过50%);购买二手房、大修自住房价款的50%(借款人夫妇单方<含未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超过40%)。同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或质物价值的80%。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比例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相应核减。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贷款额度较高10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及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最长期限20年;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遇法定利率调整,不调整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一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湘潭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办理程序:
1、 借款人向核心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和证 明:
⑴借款人夫妇和贷款抵(质)押物所有人夫妇的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
⑵真实、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契税完税凭证),或建造自住房的整套报建手续及施工预算;以及购买、自建、大修住房总价首期付款凭证
⑶借款人申请贷款前三个月家庭收入证明
贷款抵(质)押物权证
⑸核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2、 核心对借款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抵(质)押物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并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进行贷款审批
3、 借款人、核心、委托银行签署《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合同》,借款人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止付)手续
4、 核心拨付贷款资金,由委托银行转款至借款人提供的收款帐号。
湘潭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指南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2、申请人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3、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4、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5、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地级市及以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要提供;原件一份,中心留存,该证明格式由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2、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凭证及最近一年缴存明细。(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收复印件)
3、其他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相同。
三、办理流程
1、领表咨询。贷款申请人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咨询、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也可以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网下载。
2、开具证明。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到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情况证明。
3、核实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收到申请人相关资料后,通过电话、传真、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4、开设账户。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至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办理异地贷款职工缴存户开户手续。
5、办理贷款。具体手续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相同。(柜员内部操作时应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职业录入系统中的借款人资料表中的申请人职业栏)
四、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和期限
贷款额度最高可达60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含)的不调整;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剩余年限在10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湘潭公积金贷款详细材料
基本材料:
1、借款人(抵、质押人)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含未成年子女)、结婚证复印件
2、借款人(抵、质押人)未婚的由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离异未婚的同时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3、借款人夫妇双方月收入证明(申报资料第2页)
4、房产主管部门(包括户籍、购房、工作所在地)出具的家庭成员住房证明和开具证明的收据
5、用于现金还贷的借款人银行储蓄卡(优先借款人持有的湘潭市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工资卡、住房公积金银联卡)复印件
6、已付首期房款收据(购期房)或契税完税证(已办理房产证)复印件。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的材料:
购期房
1、网上电子备案合同复印件
2、用于抵押的房产证的复印件(按揭无须提供)
3、以门面、自建房抵押须还须提供国土证复印件。
购现房
1、所购房的房产证复印件
2、所购房如未办理产权则提供用于抵押的房产证复印件。
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所购房的房产证复印件
2、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复印件及按揭贷款余额单。
异地公积金贷款另行提供
1、异地公积金缴存及贷款证明
2、职工基本情况
3、公积金流水账。
湘潭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须知
贷款偿还:
1、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信用卡或储蓄存折到受委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2)、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管理中心与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统发中心从其存款户或工资中代扣偿还贷款。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还款法。
3、经管理中心同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清全部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4、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下降,可能影响按时还贷时,应在10日内及时报告管理中心。对不按时报告的,将其记入管理中心建立的不良信用档案。借款人与售房人合伙虚构购房事实,骗取公积金贷款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贷款外,还应将其记入管理中心建立的不良信用档案,并将售房人欺诈骗贷情况通报其开发资质管理部门。
湘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为1994年2月成立的湘潭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04年4月经潭市编[2004]13号文更名为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为市政府直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归口市政府办公室。现内设机构有综合科、归集支取科、个人贷款科、财务核算科、稽核(监察)科、科技科和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3个管理部。
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承担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等职能,接受同级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监督、监管和社会监督。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截止2011年3月底,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53.84亿元;累计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28.83亿元;累计向33932名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5.62亿元;累计上交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3亿元;累计投入房地产市场达54亿元,有力促进了湘潭经济的发展。
2006年以来连续两年接受省审计厅、国家审计署长沙特派办审计,审计结论认为“中心在规范运作、严格管理、防范风险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不仅确保了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维护了广大缴存职工的利益,而且有效的促进了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的同步增长”。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归口市政府办公室。
主要职责: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承担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等职能,接受同级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监督、监管和社会监督。
地址:湘潭市河东大道37号
邮政编码:411101
电话:0732-8577200、0732-2863323
网址:http://www.xtgjj.gov.cn.
内设机构:内设6个科室和湘乡市、湘潭县、韶山市三个管理部。
一、综合科: 电话:0731-58577223
二、归集支取科: 电话:0731-58577206
三、个人贷款科: 电话:0731-58577213
四、财务核算科: 电话:0731-58577225
五、稽核(监察)科: 电话:0731-58577221
六、科技科: 电话:0731-58577221
七、湘乡市管理部: 电话:0731-56793042
湘潭市各区县公积金业务网点
湘潭县管理部:
湘潭县管理部在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下,负责湘潭县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个人购、建房贷款等业务。
电话:0731-57820860
韶山市管理部:
韶山市管理部在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下,负责韶山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个人购、建房贷款等业务。
电话:0731-55684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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