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02 14:58:41 来源:江苏房地产金融
近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修订后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3个文件,对原有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微调,如增加个人信用影响贷款的条件,对贷款期限重新约定及对共享信息的使用范围进行了确认等。据悉,新规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
在《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关于缴存基数上线和缴存比例的问题,解答了关于职工个人账户异地转移的问题,以及介绍了网上业务的问题;在《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中,围绕提取政策,明确了关于异地购房提取、还贷提取、加装电梯提取、租房提取等等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在《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中,重点阐释了哪些情形不予以通过公积金贷款申请的规定,涉及了家庭人均面积、贷款次数、房产情况、个人信用问题等。
缴存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新增了“缴存基数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区间为5%—12%,由单位自主选择,同一单位只设一个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人力资源公司可以针对不同单位申请多比例缴存。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等于本市规定的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加单位缴存比例”。据悉,该项政策已经实施。
另外,《细则》第二十六条谈到了关于职工个人账户异地转移的问题。“职工由外地到本市单位工作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半年后,可以将外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至新单位。职工可通过‘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申请办理。”该项政策已经实施。
重点支持购买首套房,增加省市互联还贷业务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第十条增加“保障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外地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购房所在地应当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据介绍,该政策意在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细则》还增加了省市互联还贷业务内容,将还贷提取分成了委托还贷、柜面一次性提前还贷和柜面逐年提取还贷三大类,对所需材料进行了精简,偿还异地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取消相关购房材料。
《细则》还明确了线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和渠道。新版“南京公积金”APP的线上业务涵盖了租房提取、离退休提取、购房提取、外地户口离职销户提取、还贷提取、出境定居提取、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以及逐月还贷协议签订等功能,同时与“我的南京”APP对接,实现了个人公积金提取业务“不见面审批”办理全覆盖。
这些情形不予贷款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关于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条件。例如《细则》第五条表示,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第七条第八款,家庭已有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且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的,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贷款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家庭已有2套(含)及以上住房的,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了,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有九种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例如仍有尚未归还的逾期贷款的,或担保人代偿、或处置抵押物归还贷款的不予贷款;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不予贷款;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公积金贷款未清退的不予贷款等等。
关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的修订说明
为落实“房住不炒”和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改进和加强业务管理,推动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原《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做修订说明如下:
一、关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一)主要调整内容及政策解读
1.关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细则》中将第四条新增“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同步完成,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网上办事大厅补充信息后完成账户设立手续。”即纳入企业开办登记的“多证合一”。
解读:2020年5月29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全省率先开展新办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纳入多证合一工作。新办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通过信息共享自动为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短信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收到短信通知后,即可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南京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www.njgjj.com)或前往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柜面补充有关信息。信息补充完整后,企业在缴存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柜面申领住房公积金数字证书,使用证书登录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即可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2.关于单位职工缴存登记
《细则》第五条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与社保缴纳单位保持一致,人力资源公司代缴住房公积金应当与单位签订代缴协议。”
解读:按照有关要求,对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规范,杜绝虚构劳动关系违规缴存,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公司可以代缴住房公积金,应当与单位签订代缴协议,明确相关代缴内容。不具备人力资源代理资质的单位不能代缴住房公积金。
3.关于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
《细则》第六条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证明材料取消户口簿和《就业失业证》。
解读:进一步精简办事材料,本市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保人员主要为本市户籍且办理了《就业创业证》,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只须提供个人灵活就业参保缴费证明即可。
4.关于缴存基数上限和缴存比例的问题
《细则》第十一条新增“缴存基数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区间为5%—12%,由单位自主选择,同一单位只设一个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人力资源公司可以针对不同单位申请多比例缴存。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等于本市规定的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加单位缴存比例。”
解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2号)文件精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设立住房公积账户时,可在5%—12%区间内自主选择。该项政策已经实施。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的规定,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人力资源公司具备代缴住房公积金的资质,可根据代理单位的需求不同单位按不同比例缴存。该项政策已经实施。
5.关于按月补缴的问题
《细则》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补缴增加“因职工个人账户未及时办理转移或单位未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转入确认手续造成断缴的,办理按月补缴。”
解读:职工个人账户未及时办理转移或单位未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转入确认手续造成断缴,会影响职工正常申请公积金贷款,针对这种情况,如职工断缴期间的养老保险在新单位缴纳,则公积金可办理按月补缴,视同连续缴存,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该项政策已经实施。
6.关于职工个人账户异地转移的问题
《细则》第二十六条“职工由外地到本市单位工作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半年后,可以将外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至新单位。单位或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提供身份证到各分中心申请办理。职工也可通过“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申请办理。”
解读:《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该项政策已经实施。
7.关于网上业务的问题
《细则》新增第六章网上业务,明确了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申请流程,业务办理范围。
解读:为方便缴存单位办理公积金业务,公积金中心免费为缴存单位发放数字证书办理网上业务,单位网上业务涵盖了主要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自2015年上线以来,深受广大缴存单位的欢迎,目前有90%单位开通了网上业务。
(二)修订依据:
1.《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国家标准,GB/T 51271-2017);
2.住建部有关住房公积金归集文件规定;
3.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审计要求;
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宁政规字〔2013〕17号);
5.2013年至今中心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的文件。
二、关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一)主要调整内容及政策解读
1.关于购买现售商品房提取
《细则》第五条将购买预售和现售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归为一类。
解读:目前南京市预售和现售商品房都是职工直接从开发商手中购买,区别在于预售商品房不具备交付条件,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现售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可随时办理不动产权证。职工签订购房合同并且在房管部门登记后,购房行为合法有效,可以凭相关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2.关于购买存量房提取
《细则》第六条职工购买存量房应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
解读:目前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都需进行网签,职工授权后,通过合同编号可查询房屋合同信息尤其是房屋交易价格,从而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该合同编号可通过“我的南京”APP在线查询。
3.关于异地购房提取
《细则》第十条增加“保障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外地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购房所在地应当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解读:《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各地要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该项政策已经实施。
4.关于还贷提取
《细则》第三章还贷提取,明确了还贷提取的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额度、提取流程,增加了省市互联还贷业务。
解读:该章内容对原《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进行了重新梳理,同时增加了省市互联还贷业务内容,将还贷提取分成了委托还贷、柜面一次性提前还贷和柜面逐年提取还贷三大类,对所需材料进行了精简,偿还异地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取消相关购房材料,统一提供主借人征信报告。细化了各类还贷提取的提取额度,提取流程。
5.关于加装电梯提取
《细则》第十七条和二十一条增加了加装电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内容,备案材料取消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解读: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11号)有关住房
公积金提取的规定,我中心出台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宁金管规)宁金管[2016]2号),明确了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额度和流程。该项政策已经实施。
6.关于租房提取
《细则》第二十五条精简了租房提取材料,第二十六条明确租房提取时间间隔应大于等于12个月。
解读: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我中心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放宽租房提取条件,精简租房提取材料,同时我中心推出线上租房提取业务,极大的方便了职工。该项政策已经实施。但是,最近几年每年年初线上租房提取业务骤增,系统访问出现拥堵现象,职工线上提取的体验感差。为了避免过于集中,将租房提取的时间间隔调整为应大于等于12个月。
7.关于外地户籍职工离职提取
《细则》第三十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该项政策已经实施。
8.关于职工死亡提取
《细则》第三十二条对职工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进行了明确,第三十三条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提取时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解读:明确了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针对办理时部分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法到场的情况,为了方便办理又保证资金安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委托其他成年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代为办理提取,须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须当场签订承诺书,承诺按相关法律规定分配提取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关于重大疾病提取
《细则》第三十六条明确了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额度和材料。
解读: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规范了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明确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达最高支付限额,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自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目前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10.关于线上提取
《细则》中明确了线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和渠道。
解读: 2019年12月新版“南京公积金”APP全新升级上线。线上业务涵盖了租房提取、离退休提取、购房提取、外地户口离职销户提取、还贷提取、出境定居提取、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以及逐月还贷协议签订等功能,同时与“我的南京”APP对接,实现了个人公积金提取业务“不见面审批”办理全覆盖。
11.关于共享信息的使用
《细则》第十一条职工办理提取时应授权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保存和使用相关共享信息,经职工授权查询的共享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职工应配合公积金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查证。
解读:明确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需职工授权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保存和使用共享信息,以便精简办事材料,提高审核效率。如果查询的共享信息与职工实际情况不符的,职工应配合公积金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查证。
(二)修订依据: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国家标准,GB/T 51353-2019);
2.住建部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文件规定;
3.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审计要求;
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宁政规字〔2013〕16号);
5.2013年至今中心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的文件。
三、关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一)主要调整内容及政策解读
1.关于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时的相关规定
《细则》第五条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即: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借款人或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夫妻离异,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在约定房产归主借款人所有,且该笔贷款由主借款人归还,原配偶方结清剩余贷款中本人所占份额,视为原配偶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解读: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公积金贷款本息未结清前,任何一方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未结清时,夫妻离婚,在房产归主借款人所有,主借款人原配偶已结清贷款中本人所占份额,(原配偶是否参贷以贷款时符不符合贷款条件确定,未缴存公积金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则不存在需结清的份额),原配偶购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但上述情形贷款次数仍然有效,原配偶再次购房需计算已有贷款次数。
2.关于维护职工权益
《细则》第六条第二款 商品房开发单位“不得针对公积金贷款,设置不同优惠条件或付款方式,变相损害公积金贷款人的权益”。
解读:商品房开发单位出现此形情,拒不纠正的,将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件》第四十四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宁金管〔2018〕19号)规定予以查处,并向市住建委报送相关信息,保障职工权益。
3.关于贷款条件
《细则》第七条第一款 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现役军官、士官转业到地方工作,转业时间与地方入职进间无月份间隔,部队服役时间视同缴存时间,可与现单位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解读:根据2014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对非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转至南京后在南京缴存不满6个月,不满足连续缴存6个月(含)贷款条件的情形,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合并计算两地公积金缴存时间,在连续缴存的情况下,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南京地区一直实行对现役军官、士官服役期间视同缴存的政策,故一并予以执行。
4.关于个人信用
《细则》第七条第五款,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4.1仍有尚未归还的逾期贷款的,或担保人代偿、或处置抵押物归还贷款的;
4.2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4.3申请贷款时近五年内,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
4.4申请贷款时近两年内,其他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
4.5申请贷款时近两年内,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逾期(不含年费)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
4.6存在呆账、止付、被强制执行等情况的;
4.7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公积金贷款未清退的;
4.8严重经济犯罪或对社会公共治安造成危害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且受惩处未执行完毕的;
4.9有债务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的,自违规行为登记之日起1年内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公积金贷款未遂的;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已清退的;违规获得的公积金贷款已清退的。
解读:《细则》列举的信用信息,以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在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其他有权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增加了4.3,4.6,4.8,4.9,等4条。
考查的个人信用中,4.1是指,个人征信中有当前逾期的商业性贷款,或作为担保人已经履行担保代偿责任的,或曾经因违约被处置抵押物偿还债务的。4.6是指,个人征信中存呆账、止付、被强制执行的情形。4.7是指,在公积金业务系统因违规已做登记的情形。4.8、4.9是指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
因征信报告反映信息相对滞后,如借款人及配偶信息与当前情况不符的,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出具银行结清证明材料,能证明征信报告所示当前逾期已结清的,视为逾期已结清。
有关贷款人信用规定借鉴了商业性银行在住房贷款中对个人信用的规定,也是落实国家关于构建信用社会,强化职工诚实守信意识,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条款。只要平时注重个人信用维护,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因为信用问题,被限制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情况。
5.关于购买第二套房申请贷款时对名下已有房产的规定
《细则》第七条第八款,家庭已有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且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贷款利率按照 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家庭已有2套(含)及以上住房的,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解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和南京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关于调整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宁金管规〔2018〕2号制定。购买第二套房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家庭名下已有的一套住房的总面积不能超过120平方米且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两者为并列关系,必须同时满足条件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这里的人均是指借款人家庭成员,即借款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如名下已有房产所有权证中有成年子女的名字,则在计算借款人家庭拥有房产的面积时,可在减去成年子女所占份额,符合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情况下,除以家庭成员人数,不超过40平方米时,即符合申请条件。此条款已实施。
6.关于贷款次数
《细则》第七条第九款,贷款次数。第三次(含)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计算家庭或个人公积金贷款次数时,按以下四种情形合并计算:
6.1本地、异地公积金贷款次数。
6.2夫妻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
6.3夫妻婚姻状态存续期间,对同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各计相同的公积金贷款次数。
解读:第三次(含)及上申请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即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本地、异地公积金贷款次数,指的是公积金贷款次数是全国范围内计算,在异地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将会纳入次数计算。夫妻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指的是夫妻婚前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在结婚后合并计算,如,夫妻婚前各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购房,则婚后家庭贷款次数为2次,不能再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夫妻婚姻状态存续期间对同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记相同的次数,指的是家庭贷款一次,再次购房可以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7.关于贷款期限
《细则》第十条 贷款期限。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延迟退休的,退休年龄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
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存量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且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70年,其中购买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的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65年。其它住宅用地约定使用年限低于70年的,按实际约定的年限计算。
解读:从职工、所购住房等方面细化了贷款期限的计算方式。从职工角度,申请贷款的最长期限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至退休年龄;从所购住房方面,申请贷款限期加所购住房房龄不能超过70年(住宅用地性质的酒店式公寓不超这65年)。商品房、经适房(共有产权保障房)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存量房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20年。根据上述结果取最小值即为最高可贷年限。职工可根据自己的还贷能力,在这个最高可贷年限内选择贷款期限,选择贷款期限短,每个月相对还款数额会高一些。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应与受委托银行仔细确认核对,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一经选定,在履行贷款合同期间内不得变更。
8.关于贷款首付
《细则》明确了购买首套房和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金额均为房屋总价的20%。
解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9月1日起,符合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此规定已实施。
9.关于共享信息使用
《细则》第八条 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应签订授权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通过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公安、社保、税务等部门或通过其他经授权的第三方合法渠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个人信用报告、户籍、婚姻状况、不动产登记、抵押、购房合同备案、房产交易缴税、购房证明、社保、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和相关电子证照的《授权书》。
经借款人及配偶授权获取的共享信息、电子证照与借款人及配偶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借款人及配偶应配合公积金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查证。
解读:明确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时,需取得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授权,以便在贷款审批过程通过查验共享信息,核实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实际情况,减少贷款申请材料,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未经授权,不能查询使用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相关信息。如果获取的共享信息与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实际情况不符的,借款人及配偶应配合公积金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查证。
10.关于消取部分贷款申请材料,调整部分贷款审批流程
《细则》取消的材料:
1.所有(七项)公证事项,确需明确的个人事项可用承诺制代替,减轻职工申请贷款时的负担。
2.存量房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所有权证》。
3.贷款审批阶段存量房交易的《契税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细则》涉及的流程调整:
1.取消预售商品房须自购房合同备案一年内申请贷款的规定;
2.取消存量房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完毕6个月内申请贷款;申请贷款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完毕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3个月内申请贷款的规定。凭有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即可申请贷款。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
3.住建部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文件规定;
4.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审计要求;
5.南京市政府《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6.2013年至今中心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的文件。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各分中心按照公积金中心授权具体负责所在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工作。缴存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三条 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7家银行(见附件)受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缴存业务。
受委托银行承办业务范围包括:政策宣传、政策咨询、账户设立、汇缴、催建催缴、补缴、提取、转移、封存、启封、信息修改、基数变更、比例变更、托收协议签订、网上业务开通等业务。
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公积金中心设立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www.njgjj.com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登记
第四条 单位缴存登记。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均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城镇个体工商户可比照上述单位办理。
(二)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单》(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下列资料的原件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单位账户设立手续。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
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同步完成,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网上办事大厅补充信息后完成账户设立手续。
第五条 单位职工缴存登记。
(一)单位应当为下列在职职工办理缴存登记。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并领取工资人员;
2、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
3、经有权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籍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办理。
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为劳务派遣企业。
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时,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中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在协议中明确。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与社保缴纳单位保持一致,人力资源公司代缴住房公积金应当与单位签订代缴协议。
(二)单位录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为职工申请办理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1、《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或其他录用文件原件;(参保信息可查询的无需提供)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
第六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
本市自由职业者可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约定缴存基数、比例、金额、方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一)身份证;
(二)个人灵活就业参保缴费证明(参保信息可查询的无需提供。
第七条 单位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信息变更相关材料和经办人身份证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一)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或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办理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1、职工身份证;
2、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信息变更材料。(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须提供)
(二)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发生错误的,职工或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办理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1、职工身份证;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自由职业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
(三)每个职工只设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如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现单位后,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身份证到服务网点办理账户合并。
第九条 单位账户注销登记。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撤销、解散、破产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和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一)注销登记前,单位按规定办理账户清理。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按规定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可办理提取手续;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新单位或公积金中心集中户管理。
(二)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申请单》(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公章己销毁的,需出具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证明),连同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到服务网点办理注销登记和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1、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2、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3、单位解散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
职工涉及法律纠纷,人民法院要求公积金中心限制住房公积金使用和转移,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予以冻结,时间一般为12个月。冻结期内只能缴存,不能办理提取和转移手续。公积金中心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办理解冻手续。
(一)账户冻结
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提供下列法律文书原件到分中心办理账户冻结:
1、法官工作证;
2、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书。
冻结期满,人民法院如需要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满前,执行人员应提供相关资料办理账户继续冻结手续。
(二)账户解冻
法院工作人员提供下列法律文书原件到分中心办理账户解冻:
1、法官工作证;
2、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法院工作人员也可通过与公积金中心的互联系统办理账户冻结和解冻。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自由职业者月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月平均纳税收入或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缴存基数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区间为5%—12%,由单位自主选择,同一单位只设一个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人力资源公司可以针对不同单位申请多比例缴存。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等于本市规定的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加单位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汇缴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三)单位经办人应当每月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到服务网点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汇(补)缴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办理汇缴登记。单位办理汇缴登记后,缴款方式为集中代收的单位保证次工作日代收账户资金充足,选择其他缴款方式的单位于登记后3日内将资金划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
(四)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逾期或者少缴的部分应当由单位按规定补足。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补缴。
(一)单位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补缴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单位应当按历年的缴存比例,以相应的职工个人月缴存基数计算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补缴分为按月补缴和一次性补缴。因职工个人账户未及时办理转移或单位未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转入确认手续造成断缴的,办理按月补缴。其他情况少缴的应办理一次性补缴。
(三)单位经办人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汇(补)缴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和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到服务网点办理补缴登记。按月补缴须核实职工个人社保缴纳明细等材料。
(四)单位不按规定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
自由职业者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的规定,按时到公积金中心设立的服务网点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缓缴。
(一)申请缓缴
1、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2、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单位缓缴申请单》(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下列资料到分中心申请办理:
(1)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2)经办人身份证。
3、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缓缴解除
如果在缓缴期间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可直接办理汇缴,缓缴状态自动解除。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汇缴月调整。
(一)单位在一段时间内无在职职工或具有其他不需缴存的情形,需要恢复正常缴存时,应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月调整手续。
(二)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月调整申请单》(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下列资料到分中心申请办理:
1、单位没有在职职工或单位不需缴存的情况说明;
2、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一)年度基数调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份开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起至次年6月止。
2、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核对职工当前缴存基数情况、身份证号、单位基本信息等。
3、单位应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同时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和单位基本信息,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
4、职工对调整结果无异议的,单位可登录网上办理大厅或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花名册》;
(2)经办人身份证。
5、单位住房公积金未汇缴至当年6月的,应当先按原缴存额汇缴至当年6月后再进行年度基数调整。
(二)个人基数调整
1、转入调整。单位有职工转入办理转入确认时,需提供《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参保信息可查询的无需提供)或其他录用文件原件,到服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2、差错调整。单位在年度基数调整后发现职工缴存基数有误,应告知职工后,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缴存基数情况说明,到服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三)自由职业者基数调整
自由职业者应提供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或养老保险缴纳材料、身份证在每年7月到服务网点办理。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
(一)单位需要提高或因经营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到服务网点办理,一年办理一次。单位申请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不得超出5%-12%范围。
(二)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1、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三)提高缴存比例的,提供单位情况说明和经办人身份证。降低缴存比例的,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和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九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利息结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执行年度均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中心每年7月1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服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前,应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按规定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暂未就业或新单位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单位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办理账户封存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在原单位。
(一)《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或职工工作调动文件;(参保信息可查询的无需提供)
(二)经办人身份证。
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不领取工资的或因其他原因暂不领取工资的,单位应当自停发工资之日起30日内,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提供相关材料、经办人身份证到服务网点为该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本市新单位工作的,单位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出手续。
(一)新单位的接收证明;
(二)《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账户封存的不需提供);
(三)经办人身份证。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外省市单位工作的,职工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出。
第二十五条 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所有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公积金中心集中户管理。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到服务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一)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二)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三)单位解散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办人身份证。
第二十六条 职工由外地到本市单位工作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半年后,可以将外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至新单位。单位或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提供身份证到分中心申请办理。职工也可通过“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申请办理。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二十七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职工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服务网点或登录“南京公积金”APP、网上办事大厅、“我的南京”APP查询打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缴存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服务网点或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查询打印单位住房公积金信息。
第二十八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到服务网点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到分中心申请重新复核。
第二十九条 单位需开具住房公积金合规性证明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到分中心办理:
(一)单位介绍信;
(二)社会保险网上查询账号及密码;
(三)经办人身份证;
(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存在差异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网上业务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免费为缴存单位发放数字证书办理网上业务,单位经办人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并加盖公章,到服务网点签订《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书》,申请开通网上业务并领取数字证书。
第三十一条 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可办理以下业务:
(一)单位基本资料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除外);
(二)单位比例调整;
(三)职工年度基数调整;
(四)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五)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启封、转移;
(六)职工个人账户基本资料变更(职工姓名、证件号码变更除外);
(七)单位汇(补)缴登记;
(八)单位缴存登记撤销;
(九)查询业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业务比照住房公积金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宁金管规[2013]2号)
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购房类提取、还贷类提取、建翻修房类提取、租房类提取、销户类提取和其他情况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三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各分中心按公积金中心授权负责所在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工作。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等场所设立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开通互联网服务渠道,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章 购房类提取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房;
(二)购买存量房(含法院拍卖住房);
(三)购买公有住房;
(四)购买经济适用房(含共有产权房);
(五)单位集资建房。
第五条 购买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售);
(二)首付款发票;
(三)身份证原件;
(四)异地购房提供户口簿或社保缴纳材料;
(五)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购房时间以预售(现售)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第六条 购买存量房(含法院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不动产权证书》;
(二)身份证原件;
(三)《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四)异地购房提供户口簿或社保缴纳材料;
(五)异地购房提供购房发票;
(六)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购房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第七条 购买公有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不动产权证书》;
(二)全额购房发票(收据);
(三)《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四)身份证原件;
(五)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购房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共有产权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共有产权房买卖合同》);
(二)付款发票;
(三)身份证原件;
(四)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购房时间以《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共有产权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第九条 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由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公积金中心(分中心)核准后,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
(二)购房发票(收据);
(三)身份证原件;
(四)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第十条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保障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外地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购房所在地应当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一)提取额度
1、职工在购买住房时,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职工购买住房时,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
3、职工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二)提取资料
职工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其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其家庭成员符合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职工办理提取时应授权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保存和使用相关共享信息,经职工授权查询的共享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职工应配合公积金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查证。
(三)提取期限
职工(配偶)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从购房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若购买的房产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产权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间隔时间须满一年。
(四)提取程序
可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可在“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联网渠道办理第四条中(一)(二)情形的本地购房提取。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需要查证材料的,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第三章 还贷类提取
第十二条 职工有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委托还贷应提供如下资料(逐年还公积金贷款/逐月还公积金、商业贷款/省市互联逐月还公积金、商业贷款):
(一)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二)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三)贷款证明(可联网获取贷款信息的无需提供)。
第十四条 柜面一次性提前还贷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二)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办理配偶提取时提供);
(三)商业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贷款证明;
(四)非南京中心合作银行发放的个人商业贷款需提供主贷人个人信用报告;
(五)异地贷款提供购房地户口簿或社保缴纳材料。
第十五条 柜面逐年提取还商业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二)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办理配偶提取时提供);
(三)贷款证明(可联网获取贷款信息的无需提供);
(四)贷款银行出具的最近一年内还款明细;
(五)非南京中心合作银行发放的个人商业贷款需提供主贷人个人信用报告;
(六)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七)异地贷款提供购房地户口簿或社保缴纳材料。
第十六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应先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再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一)提取额度
1.委托逐年还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及已产生的利息,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贷款本息的,不予操作。
2.委托逐月还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和省市互联逐月还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根据资金情况适时调整)。
委托逐月还公积金贷款和省市互联逐月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小于贷款月还款额的,委托提取还贷金额为实际月缴存额之和,不足的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月缴存额之和大于贷款月还款额的,委托提取还贷金额为贷款的月还款额。
委托逐月还商业贷款和省市互联逐月还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小于贷款银行报送的上月实际月还款金额的,委托提取金额为实际月缴存额之和;月缴存额之和大于贷款银行报送的上月实际月还款金额的,委托提取金额为上月实际月还款金额。
3.柜面一次性提前还贷借款人及配偶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及已产生的利息。
4.柜面逐年提取还商业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当月前12个月已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金额除外)。
(二)提取程序
1.委托逐年还公积金贷款:可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借款人及配偶可在“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联网渠道签订协议。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借款人及配偶携带材料前往公积金贷款银行服务网点签订协议。按照先借款人后配偶、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公积金中心于每年10月8日(如遇节假日延后),将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中的相应金额划转偿还公积金贷款。
2.委托逐月还公积金贷款:可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借款人及配偶可在“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联网渠道签订协议。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借款人及配偶携带材料前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服务网点签订协议。按照先借款人后配偶、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公积金中心于每月的15日(如遇节假日提前),将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中相应金额划转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期应还本息。
3.省市互联还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携带材料前往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签订协议。申请人配偶在省级机关分中心缴存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先申请人配偶后申请人、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原在省级机关分中心缴存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目前双方均转到南京中心本级缴存的,按照先借款人后配偶、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省级机关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后转到南京中心本级缴存,其配偶仍在省级机关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先申请人配偶后申请人,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每月12日之前签订协议的,当月开始执行协议,12日之后签订协议的,次月开始执行协议。公积金中心于每月的15日(如遇节假日延后2日),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金额划入职工登记的贷款还款账户。
4.委托逐月还商业贷款:可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直接在“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联网渠道签订协议。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借款人及配偶携带材料前往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签订协议,如主借人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则配偶到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服务网点签订协议。按照先借款人后配偶、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公积金中心于每月的10日开始,分批次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金额划入职工登记的贷款还款账户。
5.省市互联还商业贷款:申请人携带材料前往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签订协议。商业贷款银行是省级机关分中心、南京公积金中心共同的合作银行的,按照先借款人后配偶、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商业贷款银行只是南京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的,按照先南京市公积金中心职工后省级机关分中心职工、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商业贷款银行只是省级机关分中心合作银行的,按照先省级机关分中心职工后南京市公积金中心职工、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先提取人第一次执行委托逐月还商业贷款的时间从协议签订后次月的10号开始(如遇节假日顺延),后提取人执行时间从协议签订后次月的22号开始(如遇节假日顺延)。公积金中心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金额划入职工登记的贷款还款账户。同一笔商业贷款在南京市公积金中心和省级机关分中心存在多个协议的,按照上述原则提取。
6.柜面一次性提前还本地公积金贷款:可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借款人及配偶可在“南京公积金”APP等互联网渠道办理。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借款人及配偶可携带材料前往贷款银行服务网点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提取资金转入贷款账户。已签订委托逐月还公积金贷款协议的职工,账户余额满足条件的仍可办理。
7.柜面一次性提前还商业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携带材料前往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每年办理一次,提取资金转入贷款账户。存在有效委托逐月还商业贷款协议的或本年内办理过柜面逐年提取还贷的不能办理。
8.柜面逐年提取还商业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携带材料前往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每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间隔需大于等于12个月,提取资金转入职工缴存银行银行卡。存在有效委托逐月还商业贷款协议的或提取前12个月内有逐月还商业贷款记录的以及本年内办理过柜面一次性还贷的不能办理。
第四章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类提取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二)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三)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十八条 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不动产权证书》(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身份证原件;
(四)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不动产权证书》(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二)《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三)身份证原件;
(四)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不动产权证书》;
(二)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相关材料;
(三)身份证原件;
(四)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修房时间以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相关材料签署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或委托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分摊方案、增设电梯相关费用发票、政府补贴凭证(不享受政府补贴的无需提供)到公积金中心(分中心)填写《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申请表》。经公积金中心(分中心)核准后,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不动产权证书》;
(二)身份证原件;
(三)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加装电梯时间以电梯使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每平方米控制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提取额度。加装电梯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住房公积金账户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一)提取期限
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加装电梯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二)提取程序
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分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携带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提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第五章 租房类提取
第二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满3个月且本市无产权住房,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第二十四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公租房租赁合约》;
(二)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三)《结婚证》或单身声明;
(四)身份证原件;
(五)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第二十五条 租住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
(二)《结婚证》或单身声明;
(三)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第二十六条 职工租住公租房时,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租住私房时,提取额度以管委会批准公布的额度为准。
可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可在“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联网渠道办理租住私房提取。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需要查证材料的,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时间间隔应大于等于12个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第六章 销户类提取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做销户处理: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二十八条 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离、退休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需提供);
(二)身份证原件;
(三)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第二十九条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账户封存无需提供);
(二)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三)身份证原件;
(四)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第三十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
(二)身份证原件;
(三)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第三十一条 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账户封存无需提供);
(二)出境定居材料;
(三)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第三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材料;
(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
(三)死亡职工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公证确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公证书原件;其他情形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
第三十三条 若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若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或公证确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全部到场并签订承诺书,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法全部到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委托其他成年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代为办理提取,须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须当场签订承诺书。
可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可在“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联网渠道办理第二十七条中(一)(二)(三)情形的提取。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的,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需要查证材料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银行卡,因职工死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
第七章 其他情况提取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三十五条 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且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市总工会提供的《特困职工证书》);
(二)身份证原件;
(三)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第三十六条 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达最高支付限额,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自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且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病人当年医保费用发票或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明细证明;
(二)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三)身份证原件;
(四)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目前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做销户处理,且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账户封存无需提供);
(二)《就业创业登记证》;
(三)身份证原件;
(四)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第三十八条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其提取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需要查证材料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第四十条 单位因各种原因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多缴的,由单位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分中心)审核后,办理提取手续,划回单位原缴款银行账户。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新职工住房补贴提取业务比照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宁金管规[2013]2号)、《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实施细则》(宁金管规[2013]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其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贷款业务组织实施由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负责。
第三条 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21家银行(见附件)受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受委托银行承办业务范围包括:政策宣传、贷款咨询、贷款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初(复)审、贷款发放、贷后检查、信息传输、资料录入、档案保管、本息回收、逾期催收、权证监管、违约处置、抵押人变更、抵押物处置及代表公积金中心受理委托和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 按规定在公积金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全部产权自住住房、部分产权共有产权保障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建造自住住房是指经本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自住住房;翻建自住住房是指对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的自住住房全部拆除,重新设计、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是指对需拆换房屋部分主体构件的住房进行修理。
购买别墅,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以及其他非普通居住用房的,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除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装潢住房的,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即: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借款人或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夫妻离异,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在约定房产归主借款人所有,且该笔贷款由主借款人归还,原配偶方结清剩余贷款中本人所占份额,视为原配偶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承办南京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协议书》的约定优先提供公积金贷款,并做到应贷尽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或变相引导职工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
(二)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预售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在领取预售许可证10日内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以保证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正常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得针对公积金贷款,设置不同优惠条件或付款方式,变相损害公积金贷款人的权益。
(三)各单位应当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正常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贷款时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且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现役军官、士官转业到地方工作,转业时间与地方入职时间无月份间隔,部队服役时间视同缴存时间,可与现单位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二)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须为成套住宅。
(三)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相关材料。
(四)建造、翻建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仍有尚未归还的逾期贷款的,或担保人代偿、或处置抵押物归还贷款的;
2、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申请贷款时近五年内,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
4、申请贷款时近两年内,其他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
5、申请贷款时近两年内,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逾期(不含年费)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
6、存在呆账、止付、被强制执行等情况的;
7、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公积金贷款未清退的;
8、严重经济犯罪或对社会公共治安造成危害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且受惩处未执行完毕的;
9、有债务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的,自违规行为登记之日起1年内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公积金贷款未遂的;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已清退的;违规获得的公积金贷款已清退的。
(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预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同意进行阶段性担保。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应同意用所购住房作抵押担保。
(八)家庭已有一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且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根据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情况适时调整),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贷款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家庭已有2套(含)及以上住房的,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九)贷款次数。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三次(含)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计算家庭或个人公积金贷款次数时,按以下四种情形合并计算:
1、本地、异地公积金贷款次数。
2、夫妻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
3、夫妻婚姻状态存续期间,对同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各计相同的公积金贷款次数。
4、所购商品房因质量等原因退(换)房的,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至退房时已归还,且不超过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的,不计公积金贷款次数。
第三章 贷款申请资料
第八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应签订授权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通过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公安、社保、税务等部门或通过其他经授权的第三方合法渠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个人信用报告、户籍、婚姻状况、不动产登记、抵押、购房合同备案、房产交易缴税、购房证明、社保、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和相关电子证照的《授权书》。
经借款人及配偶授权获取的共享信息、电子证照与借款人及配偶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借款人及配偶应配合公积金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查证。
(一)身份证明: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居住证原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共有权人身份证原件等。
(二)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原件、离婚证原件、法院判决(调解)离婚文书原件、单身职工在受委托银行亲笔签署的《单身声明书》等。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证明资料:
1、购房贷款,提供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原件。购房合同(协议)中房屋地址与不动产登记地址不符的,提供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同址证明。
购买首套房或第二套住房,提供开发单位或售房人(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发票、证明。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借款人在国有土地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相关材料。公积金中心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评估造(修)价。
(四)借款人及配偶、共有权人在受委托银行亲笔签字,同意将所购房产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如不能履行《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的约定,可依法处置抵押物的《共有权人同意抵押承诺书》和在不能履行贷款合同约定,处置所购房产时,于六个月内自愿无条件迁出的《自行安置承诺书》。
(五)借款人配偶在省级机关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局管理部缴存公积金的,在申请贷款时,提供分中心(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盖章确认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注明开户日期、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连续缴存时间)及贷款情况证明。
(六)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官、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及身份证明材料。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
单笔公积金贷款以夫妻为单位,贷款额度取以下三项额度的最低值:
(一)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贷款最高限额根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额度执行。按照现行规定,购买首套住房个人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个人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的2倍。
(二)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0.45)×12(月)×实际可贷年限,可贷年限为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最长为30年,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配偶为军官或士官的根据已有住房套数同档次个人贷款最高限额计算。
(三)按照规定的贷款金额占房屋总价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如借款人使用拆迁款购买住房,须将拆迁款全额计入首付。
第十条 贷款期限。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延迟退休的,退休年龄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
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存量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且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70年,其中购买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的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65年。其它住宅用地约定使用年限低于70年的,按实际约定的年限计算。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一年期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做调整,执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新办理的贷款按新利率执行;已经办理过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贷款担保。
(一)担保方式。
1、购买预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采取开发单位阶段性担保加所购住房抵押的担保方式。在取得一般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并交受委托银行执管前, 由开发单位实行阶段性担保。
2、购买现售商品房、存量房的,采取用所购住房抵押担保。
3、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采取用所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抵押担保。
(二)抵押合同签订
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产权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行为须按照《房地产抵押合同》执行。
(三)抵押率
购买住房抵押率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80%。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抵押率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估值的50%。
第六章 贷款办理、查询
第十三条 贷款程序。
借款人可通过“南京公积金”APP、政务服务网站或其APP、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受委托银行指定网点、拨打12329服务热线等渠道了解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信息,准备贷款申请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
1、借款人从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21家银行中选择办理贷款的银行,提供贷款申请材料。
2、受委托银行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经借款人及配偶授权,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银行版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核实借款人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状况、名下房产、购房合同、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核实购房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房屋的完好性、权利状况等。需要买卖双方特别明确的事项,当事人应至受委托银行签订承诺书。如有必要,受委托银行应进行现场调查。
3、受委托银行应建立与借款人的面谈面签制度,根据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商定贷款期限、确定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还款账户。发放公积金贷款合同文本,指导借款人正确填写有关材料。
4、受委托银行将审查合格的借款人贷款信息录入公积金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批。
5、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房产登记、抵押(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并执管抵押权(抵押权预告)《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1、借款人从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21家银行中选择办理贷款的银行,提供贷款申请材料。
2、受委托银行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在借款人及配偶授权情况下,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银行版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核实借款人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状况、名下房产、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需要借款人及配偶特别明确的事项,当事人应至受委托银行签订承诺书。
3、在借款人递交贷款申请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贷款管理人员应组成会审小组,赴现场实地查看。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核查房屋建造、翻建或大修部位的情况,抵押物价值情况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情况等,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评估造(修)价,在《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贷款现场核查情况表》中签署核查意见。
4、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和《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贷款现场核查情况表》,预审贷款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受委托银行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商定贷款期限、确定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还款账户。发放公积金贷款合同文本,指导借款人正确填写有关材料。连同借款人的证明材料报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
5、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押手续,并执管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
公积金贷款抵押审核前,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公积金贷款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借款人资格。贷款发放前应符合缴存公积金的规定。受委托银行按以下方式发放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如所购住房为期房,须在办妥抵押预告登记后放款;如所购住房为现房,须在受委托银行执管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后放款。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二)购买存量住房的,须在受委托银行执管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后放款。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受委托银行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后,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承建(修)方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十五条 借款人可通过“南京公积金”APP、政务服务网站或其APP、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厅、受委托银行指定网点、拨打12329服务热线等方式查询本人公积金贷款审批进度、贷款账户状况等信息。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在计算确定的贷款期限内,选择贷款期限,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一经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得变更。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期(月)归还贷款本息,每月15日为还款日。借款人从公积金贷款发放月的次月开始,于每月15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中。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提前还款。
(一)提前归还公积金贷款的,需提前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经受委托银行同意后,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部分贷款本金。贷款期限为一年的,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二)提前部分归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选择缩短贷款期限或减少每月还款额。
(三)提前归还公积金贷款的还款顺序:罚息,逾期贷款利息、本金,本期应还贷款利息、本金,提前还款应还利息,剩余金额用于归还贷款本金。
(四)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的,不收取违约金,但按照贷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也不退还。
第十九条 借款人通过受委托银行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逾期处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累计三个月(含)以上六个月(不含)以下,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信息进入公积金信用系统,记为一般失信。借款人累计六个月(含)以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到期六个月(含)以上未还清贷款本息的,逾期信息进入公积金信用系统,记为严重失信,受委托银行依法处置抵押物,追究担保单位的连带责任,并按规定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用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借款人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将在贷款资格上受到限制。
第二十一条 违约处置。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银行应根据《委托承办南京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协议书》及贷款合同的约定,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借款人提供资料、证明等文件有虚假情况;
(三)借款人贷款累计逾期六个月(含)以上;
(四)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变卖、转让、赠与、重复抵押或设立居住权;
(五)借款人所设定抵押的房产遇拆迁,借款人未事先通知受委托银行,并未办理贷款清偿手续或重新落实新的担保方式;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受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担保人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抵押物因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而担保人、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担保方式。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逾期支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依据贷款合同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划扣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逾期本息,金额不超过借款人相应的欠款。
第二十三条 已经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因违反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借款人在收到受委托银行书面告知书后,应无条件全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逾期催收。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后,由受委托银行负责催收。受委托银行根据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管理相关要求,对本行承办业务的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及权证监管。受委托银行按照《委托承办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归集)业务协议书》的约定和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要求,进行贷款档案保管、电子文档扫描、申请贷款信息录入、房屋权证监管、抵押物处置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变更管理。借款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其合法的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继续履行贷款合同的,需由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合法的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同意提供在贷款变更期间由有资质的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借款人。借款人变更后,贷款金额及年限与原贷款一致。
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如需要申请增加(减少)房产共有权人(主借款人不得变更),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经受委托银行审核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宁金管规[201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内容源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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