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02 12:03:45 来源:甘州在线
(2020年3月13日张掖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缴存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本市老旧住宅小区电梯增设、改造的;
(十)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
第五条 购买自住住房(预售商品住房、现售商品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新农村住宅楼、棚户区改造或危旧房改造住房)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翻建指原有房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利用少数主体构件进行改造的工程。
大修指原有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和房屋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第六条 离休、退休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凭有效身份证明销户提取。
第七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再就业的,办理转移手续。未再就业的,封存满半年后,凭有效身份证明销户提取。
第八条 出境定居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凭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签证,凭有效身份证明销户提取。
第九条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未质押金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用住房公积金未质押金额以按月划扣方式提取偿还贷款本息,也可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
已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未质押金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未质押金额用于支付房租。租住公租房的,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标准由公积金中心按照当地房屋租金水平确定并适时调整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由缴存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销户提取。
第十二条 缴存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突发事件所产生的费用总额。
第十三条 本市老旧住宅小区电梯增设、改造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分摊金额。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提取情形及条件的,提取资金应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有特殊原因的,可申请划入第三方账户。
第十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公积金中心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申请人应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作出信用承诺。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时,由公积金中心对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16日发布的《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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