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2 14:58:52 来源:网信商丘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受托银行,各缴存职工:
《商丘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已经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商丘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商丘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商丘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商转公贷款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偿还尚未还清的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一种信贷方式。
第四条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在本市市域内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未结清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1.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条件。
2.已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且正常归还贷款一期以上;
3.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须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房屋共有产权人,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房屋共有产权人须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配偶;
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5.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仅为原贷款银行设定抵押权登记且未设定其他抵押事项;
6.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
(一)可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计算且不得超出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银行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二)贷款期限按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计算,且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还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三章 抵押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应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仅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设定了抵押权,抵押物应当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采用顺位抵押冲抵方式,在原所购住房抵押登记不注销的基础上,办理住房公积金顺位抵押,再发放商转公贷款。商转公贷款发放后,由原贷款银行采用封闭式方式结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注销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抵押。
第四章 所需资料和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及其产权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二)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在委托贷款银行用于还款的一类银行卡;
(三)用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契税完税证明;
(四)与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含借款抵押合同);
(五)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近一年的还款明细记录证明(还款不足一年的,提供近期所有还款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办理
采用顺位抵押冲抵方式按下列程序办理:
1.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向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银行同意后出具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近一年还款明细证明(还款不足一年的,提供近期所有还款证明);
2.商转公贷款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的申请;
3.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应当在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准予贷款的,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持原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和能足额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差额的有效凭证,到公积金中心签订《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以共有产权作抵押的,房屋共有产权人应同时在《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上签字;
不准贷款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4.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设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收存《不动产登记证明》;
5.公积金中心办理商转公贷款发放手续,将借款人的贷款款项转至《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约定的原贷款银行账户,原贷款银行采用封闭式操作将公积金贷款抵冲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完成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开始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义务;
6.当公积金贷款到账并同时抵冲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后,原贷款银行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注销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资料送达公积金中心,由公积金中心前去不动产管理部门注销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商转公贷款仅限于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且不能转为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十三条 当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贷率连续三个月高于85%时,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当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贷率连续三个月低于70%时,开始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规范汇编》(修订本)和有关政策执行,由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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