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1 13:59:45 来源:钦州检察
重磅利好消息!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
《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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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更多市民的权益和提高住房公积金有效利用率,激活全市经济内生动力, 日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新办法,侧重于保障个人缴存公积金,享受公积金住房贷款等优惠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等,进一步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
《办法》规定,明确在钦州市辖区内居住、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年满18周岁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
自愿缴存者需要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开户登记时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缴存后,可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政策。自愿缴存人员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自愿缴存者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12个月),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享受低利率公积金住房贷款政策。
每月缴存额是多少呢?
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钦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缴存比例为20%,缴存额上限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当前钦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618元,最高缴存工资标准13119元,即个人自愿缴存者每月最低缴存金额为524元,月最高缴存金额为2624元。
为防止失信行为发生,实施办法上明确了惩戒措施。
❀ 对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以及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或提前收回贷款。
❀对提供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提前收回贷款,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将个人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为切实维护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近日,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转发自治区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今后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主要环节将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办理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积金中心将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材料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不动产登记机构开通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业务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限,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市公积金中心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及时查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不予办理楼盘网上签约和审查预售监管资金拨付等业务;违规情节严重的,取消楼盘网上签约资格。《通知》同时明确,投诉举报渠道。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现购房过程中遇到的房企和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可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电话3685922、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举报,市公积金中心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线索,快速响应、及时查处,严厉打击此类违规行为。
来源:钦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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