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5 15:54:44 来源:搜狐
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
工程险的被保险人主要包括:业主、承包商、供应商、工程顾问、金融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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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建成后工程拥有所有权的业主,包括单位/母公司所有现存或今后可能组建或收购的附属/合资/子公司,包括与业主有利益关系的合伙人、联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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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供应商:所有指定的各级施工和采购和/或营运和维护承包商和/或分包商和/或技术许可商;所有供应商和/或次供应商和/或卖主,和/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并在工地上活动和/或有利益关系的其他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人,和/或他们现存的或将来会组建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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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顾问:与业主签订和项目有关的协议和/或合同的设计师和/或咨询工程师和/或顾问和/或技术顾问和/或项目经理和/或任何个人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卖主和制造商),但仅限于他们在工程现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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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为工程提供的资金支持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成为工程的被保险人,特别是在工程投保DSU/ALOP的情况下。
多个被保险人情况下,通常需要附加《共同被保险人条款》,保证各自独自的权益不受其他被保险人影响。同时,在理赔时赔款如何分配也应事先考虑。
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所有组成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险合同下的权益应被认为如同各方当事人拥有独立保险合同下的权利一样,每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的正当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隐瞒、或违反保险合同条件等违法或过错行为而受损害。但保险人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扩展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1
双方同意保险人对共同被保险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本保险合同项下总计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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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在发生损失时,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总是保持和执行各种合约以及各自的合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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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任何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隐瞒、或违反保险合同条件等违法或过错行为造成其本身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次级承包商如果没有被列为被保险人,则有可能在保险人赔偿后被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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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控制型保单(OCIP)
承包商控制型保单(CCIP)
工程实践中,既有业主来购买保险(Owner Controled Insurance Program,OCIP),也有承包商来购买保险(Owner Controled Insurance Program,CCIP),这两种不同的保单主导模式各自有如下特点:
OCIP 业主控制型保单 |
CCIP 承包商控制型保单 |
一张保单 |
多张保单 |
承保所有工程,保障整个项目周期 |
只承保承包商的工程 |
统一的保单条款 |
可能存在保险缺口/保单条款差别 |
保障项目的所有利益相关方 |
保障项目的所有利益相关方 |
可投保工程延误险(DSU) |
不投保工程延误险 |
业主可以选择信誉和赔付能力较好的保险公司 |
多个承包商可能选择不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信誉不可控 |
从建造到运营阶段简单转换 |
工程移交阶段可能存在保险缺口 |
可精准控制保费成本 |
有利于承包商和保险公司保持长期的关系 |
赔偿金直接支付给业主 |
赔偿金直接支付给承包商 |
对业主更有利的条款(例如更宽泛的保障范围,更高的免赔) |
对承包商有利的条款(例如更低的免赔额) |
与业主已有的保险保持连续性 |
不考虑业主已有保险 |
考虑贷款方要求 |
一般无贷款方要求 |
统一的保单条款 |
可能存在保险缺口/保单条款差别 |
保障项目的所有利益相关方 |
保障项目的所有利益相关方 |
可投保工程延误险(DSU) |
不投保工程延误险 |
业主可以选择信誉和赔付能力较好的保险公司 |
多个承包商可能选择不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信誉不可控 |
从建造到运营阶段简单转换 |
工程移交阶段可能存在保险缺口 |
可精准控制保费成本 |
有利于承包商和保险公司保持长期的关系 |
赔偿金直接支付给业主 |
赔偿金直接支付给承包商 |
对业主更有利的条款(例如更宽泛的保障范围,更高的免赔) |
对承包商有利的条款(例如更低的免赔额) |
与业主已有的保险保持连续性 |
不考虑业主已有保险 |
考虑贷款方要求 |
一般无贷款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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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
工程险的保险标的一般包括永久工程(土建、设备)、临时工程和由业主供应的材料,还包括施工机具。有如下关于保险标的措辞例子供参考:
保险标的:包括在工程现场或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区域内(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路线、工地外储存地、工地外预制地)属于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负有责任的构成项目的全部财产,其中包括构成项目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原材料、机器设备、存货、预制件、零件、临时建筑、办公设备、测量工具,已运至工程现场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以及其他全部的财产和设备、试车的原料、以及试车所产生的在产品、产品。
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项目可能发生变化,为减少理赔时的争议,有如下特别约定供参考:
设计变更和施工方法调整约定
对于工程项目在建设、安装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的设计变更和施工方法调整,只要符合项目的管理程序,保险公司同意该调整部分自动列入承保范围,所有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均属于保险标的(即使这些工程和项目与投保时不一致),保险公司有权随时查阅上述设计变更和施工方法调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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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一、投保时,工程险保险金额有如下确定方式(一)工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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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工程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它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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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
(二)其它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实际上,大部分的工程完工时实际工程价值,往往与投保初期能够了解的价值有很大出入。而且大部分工程项目特别是大型工程在投保时一般都只有工程概算,因此工程概算往往就成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
二、如果按照工程概算价投保,则被保险人应该:
1
在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实践中大部分工程都没有及时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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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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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险工程的安装期超过三年,必须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实践中大部分工程都没有及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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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实践中大部分工程都没在结束后调整保险金额和保费,除了主观原因,其中一个客观原因是很多大型工程在完工3个月内还未完成竣工结算,也就无法得知准确的工程最终价值)
(三)保险金额对理赔的影响
理赔时,保险人或公估人往往要求:
1
被保险人证明其索赔的项目已经包含在投保金额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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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投保时的工程单价,并借以来作为核定损失项目的单价;
而很多案件中,很多被保险人往往不能提供保险人要求的上述资料。虽然笔者并不认同这样理赔方式,但面对现实理赔困境,保险经纪人应该投保时重视保险金额的问题,和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充分沟通,并保留相应的资料和沟通记录以备将来理赔时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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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投保
1、如果按估计的工程完工价值投保,或者以工程招投标的所确定金额(如EPC项目)投保,且不存在关于保险金额/保费调整的特别约定或附加条款,则有可能面临不足额的风险。
2、如果按工程概算价格投保,理论应是足额投保。但鉴于很多赔案结案时工程还未结束,而很多工程结束后都进行保险金额调整,所以实践中按概算价格投保仍然可能受到不足额投保的挑战。
如果担心足额投保问题,可以考虑在保单中加上类似“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和“全额赔偿扩展条款”的条款或者特别约定
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
保险合同是一张第一赔偿限额保险合同,当最后工程造价超过原预估总工程造价的 %时,所有赔款会按照理算后总数全额赔付,不作比例赔付处理。
全额赔偿扩展条款
鉴于保险条款约定了被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被保险人在工程竣工后,将按最终的工程结算金额,以合同规定的方式计算并补足保险费,因此,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任何时间赔偿损失时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受损部分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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