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3 10:07:11 来源:大摩财经
既要鼓励创新,也要加强监管
今日,证监会披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
蚂蚁集团随后表示,会深入落实约谈意见,继续沿着“稳妥创新、拥抱监管、服务实体、开放共赢”的十六字指导方针,继续提升普惠服务能力,助力经济和民生发展。
近期,蚂蚁集团启动“A+H”上市方案,计划11月5日在科创板及港交所主板同时上市。科创板上市发行价68.8元,H股发行价80港元,累计募集资金345亿美元,是有史以来最大规模IPO。
11月2日上午,银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主持召开了党委(扩大)会议。会议强调,着力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提升金融监管能力。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提高监管透明度。完善风险全覆盖的监管框架,增强监管的穿透性、统一性和权威性。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日,银保监会联合央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提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开展网络小贷业务。
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需要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同样需要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
意见还提出,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11月2日上午,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官网披露,10月21日央行正式发布了《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规范》、《金融科技创新安全通用规范》、《金融科技创新风险监控规范》三项金融行业标准。
金标委表示,三项标准既适用于从事金融服务创新的持牌金融机构和从事相关业务系统、算力存储、算法模型等科技产品研发的科技公司,也适用于相关安全评估机构、风险监测机构、自律组织等。标准发布之前已投入运营的金融服务或科技产品进行金融科技创新时也可适用。
当日晚间,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发文表示,按照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精神,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实施同一监管,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郭武平在文章中表示,将多措并举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文中强调,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落脚点是金融,本质是金融服务,因此新兴金融科技公司和持牌金融机构一样,其客户都属于金融消费者。金融科技公司的“花呗”“白条”“任性付”等产品,其内核与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没有本质差别,也具有信用供给和分期付款的功能,消费者支付的利息与费用是其盈利主要来源;再如“借呗”“金条”“微粒贷”等产品,与银行提供的小额贷款无本质差别。
同时,该文章点名“花呗”与银行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但分期手续费高于银行,与其普惠金融理念不符,实际上是“普而不惠”。
既要鼓励创新,也要加强监管
监管部门密集动作在此前已有征兆。
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委召开了专题会议,指出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同时,会上强调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要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监管规则,完善公司治理,履行社会责任。要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资者教育。要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依法披露资金用途。要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要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11月1日,央行主管的《金融时报》刊登署名“周矍铄”的《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与监管》文章。文章指出,在充分肯定大型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服务的优势和积极影响的同时,应全面、深入认识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针对性地拟定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管,确保金融稳定和安全。
该文章表示,近年来,中国大型互联网企业推动支付、信贷、征信、资产管理等行业发生显著变化。数据显示,今年二季度,中国电子支付业务中,非银支付机构电子支付业务笔数是商业银行的3.52倍;蚂蚁小贷“花呗”的用户量超过1亿,其中约50%分布在三线以下城市;蚂蚁科技为中国超过3亿“信用白户”建立了数字信用记录,开展线上实时风控;截至今年二季度,天弘基金余额宝规模达1.22万亿元,个人持有比例99.99%;理财通客户数量突破1.5亿,管理资金保有量达9000亿元。
同时,该文章强调,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也带来了一定的的问题和风险。
第一,可能造成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大型互联网企业可凭借技术优势、资金优势形成垄断地位和不公平竞争,并且可能导致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传统措施失效。
第二,金融产品和业务边界模糊,容易带来监管隐患。大型互联网企业大量开展金融业务,却自称科技公司,会造成逃避监管,更容易无序扩张,造成风险隐患,不利于公平竞争,也不利于消费者保护。同时,大型互联网企业同时提供多种类金融产品和服务,模糊了传统框架下的边界,为监管套利提供了可能。
第三,信息技术可控性、稳定性风险风险加大。大型互联网企业使用的前沿信息技术往往给监管机构风险识别、监测与处置造成困难。
第四,大型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可能带来数据泄露和侵权风险。大型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意味着其将同时掌握消费者社交、购物、网页浏览信息等非金融信息和账户、支付、存取款、金融资产持有和交易信息等金融信息,以及面部识别、健康监测等生物信息,一旦保管不当或遭受网络攻击造成数据泄露,稍加分析便可获得客户精准画像,导致大量客户隐私泄露,进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隐患。
第五,大型互联网企业自身的系统性风险。文章以蚂蚁集团为例,表示蚂蚁集团个人用户超10亿,机构用户超8000万家,数字支付交易规模118万亿元,其上市市值可能创历史记录。一旦出现风险暴露,将引发严重的风险传染。文章还表示,大型互联网企业覆盖大量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到的长尾人群,这类客户通常缺乏较为专业的金融知识与投资决策能力,可能引发长尾风险迅速扩散,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此外,大型互联网企业集团内跨行业、跨领域金融产品相互交错,关联性强,顺周期性更显著,其风险隐蔽性与破坏性会更严重。不仅如此,由于大型互联网企业网络覆盖面宽,经营模式、算法趋同,金融风险传染将更为快速,可能在极短时间内迅速演变为系统性风险。
文章呼吁加快建立中国大型互联网企业有效的监管框架。从监管制度体系、市场准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监管科技和强化宏观审慎管理等方面对于大型互联网公司从事金融服务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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