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09 10:08:36 来源:商务部网站
原标题: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3号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9年4月1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9年度第16号公告,开始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甲硫氨酸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2020年3月25日,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度第6号公告,将本案调查期限延长至2020年10月10日。
2020年9月21日,本案申请人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撤销对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申请,请求终止此次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0年10月10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的反倾销调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反倾销调查的决定.pdf
商务部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反倾销调查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9 年 4 月 10 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 2019 年第 16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04000。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甲硫氨酸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9 年 3 月 4 日,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甲硫氨酸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31 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6 年 1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甲硫氨酸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驻华使馆。2019 年 4 月 10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驻华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初裁前调查。
1.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赢创蛋氨酸(东南亚)私人有限公司、希杰生化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住友化学株式会社,国内企业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
2.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19 年 5 月 7 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反倾销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反倾销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反倾销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向国内申请人和报名登记公司单独发放了问卷通知,并告知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驻华使馆。在法定期限内,赢创蛋氨酸(东南亚)私人有限公司、希杰生化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住友化学株式会社,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延期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日,赢创蛋氨酸(东南亚)私人有限公司、希杰生化马来西亚有限公司、住友化学株式会社、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内进口商中粮饲料有限公司、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
3.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1)听证会。
2019 年 8 月 7 日和 8 日,赢创蛋氨酸(东南亚)私人有限公司和赢创蛋氨酸(东南亚)私人有限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召开反倾销初裁前听证会的书面申请。调查机关于 2019 年 9 月 6 日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将于 2019 年 10 月10 日召开听证会。2019 年 10 月 10 日,听证会在北京召开,日本、新加坡政府代表、应诉企业代表、申请人代表、国生产商代表、上下游产业代表及进口商代表出席会议,围绕被调查产品范围、产业损害及公共利益等问题进行发言,随后提交了书面发言材料。
(2)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应希杰生化马来西亚有限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分别于2019 年 8 月 8 日和 2020 年 1 月 16 日听取了该公司对本案的意见陈述。应赢创蛋氨酸(东南亚)私人有限公司申请,调查机关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和 2020 年 5 月 28 日听取了该公司对本案的意见陈述。
(3)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9 年 6 月 6 日,赢创蛋氨酸(东南亚)私人有限公司提交《关于甲硫氨酸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的评论意见》。2019 年 10 月 21 日,山东同德大和农牧有限公司、潍坊同盛饲料有限公司、滨州富辰牧业有限公司、聊城香大源饲料有限公司、枣庄利丰饲料有限公司、临沂澳诺鑫饲料有限公司、单县瑞阳饲料有限公司、山东东方顶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潍坊恒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提交了《对甲硫氨酸反倾销调查的意见和请求》。
2019 年 11 月 12 日,希杰生化马来西亚有限公司提交了《甲硫氨酸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整申请》。
2019 年 11 月 28 日,湛江市饲料行业协会、广西华港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华港农牧集团、温氏食品集团分别提交了《对甲硫氨酸反倾销调查的意见和请求》。
2019 年 11 月 22 日,希杰生化马来西亚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蛋氨酸市场情况的报告》。
2019 年 11 月 29 日,山东天普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提交了《对甲硫氨酸反倾销调查的意见和请求》。
2020 年 3 月 11 日,赢创蛋氨酸(东南亚)私人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终止甲硫氨酸反倾销调查的请求》。
2020 年 3 月 31 日,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甲硫氨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赢创终止调查请求的评论意见》。
2020 年 4 月 8 日,希杰生化马来西亚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近期蛋氨酸及其下游市场情况重大变化的报告》。
4.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进行了初裁前国内产业实地核查。2019 年 7 月 24 日至 26 日,调查机关对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相关核查材料已送至公开信息查阅室。
5.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案件调查参考时间表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三)延期公告。
2020 年 3 月 25 日,调查机关发布 2020 年第 6 号公告,将本案调查期限延长至 2020 年 10 月 10 日。
二、终止调查
2020 年 9 月 21 日,本案申请人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撤销对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并请求终止此次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自 2020 年 10 月10 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的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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