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5 12:07:03 来源: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两则判决,分别为海信家电旗下孙公司广州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一员工在收到20万解约赔偿金后再次申请仲裁,公司认为其违反协议约定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补偿金。但一二审公司均败诉。
蒲某某原为广东海信冰箱营销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员工。2018年7月25日,公司与蒲某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了正式解除的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和一次性支付各类款项20万。
签订协议书当日,蒲某某收到了公司支付的款项20万元,并为海信北分公司出具收条。
但转至2019年3月,蒲某某却又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自2006年6月8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随后仲裁委对此予以确认。双方均未起诉,裁决已生效。
但随后公司认为蒲某某的申请劳动仲裁的行为违反协议书的约定,其申请仲裁的目的是为了补缴社保,就此申请了新一轮的仲裁,但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以手里。公司不服该采掘,起诉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同时退回20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签订,系公司与蒲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协议书签订后,公司向蒲某某支付了约定的款项,履行了协议书确定的义务。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强制性义务。
协议书中双方未约定公司向蒲某某支付的款项中包含有社会保险费用或补偿,蒲某某如若向社保经办机构主张权利,不属于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蒲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该申请属于蒲某某行使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权,是对劳动关系事实状态的确认,不属于向公司主张权利的给付之诉,亦不属于请求劳动仲裁机构对双方存有争议事项进行裁决。因此法院对公司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以蒲旭静申请单位补缴社保为由主张蒲旭静构成根本违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海信北分公司据此主张解除涉案合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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