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8 16:07:01 来源:财新网
原标题:“偷”看2年公司股票户 华夏基金债券交易员一家三口老鼠仓被判刑
【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中有一例华夏基金债券交易员“老鼠仓”案,被告人不供认罪事实、缺乏直接证据,法院通过间接证据对交易员一家三口判刑。
“偷看”股票交易指令
王鹏自2008年11月起在华夏基金交易管理部从事债券交易员工作,工作职责为“银行间资金交易、存款交易、银行间债券交易、对交易指令的执行进行风险控制”等。
在工作期间,王鹏作为债券交易员的个人账号为“6610”,其有权通过综合信息查询查看相关信息。因工作需要,自2008年7月7日起,华夏基金为其开通了恒生系统“6609”账号的站点权限,有权查询证券买卖方向、投资类别、证券代码、交易价格、成交金额、下达人等信息,自2009年7月6日起又陆续增加了包含委托流水、证券成交回报、证券资金流水、组合证券持仓、基金资产情况等综合信息查询权限。2011年8月,因新系统启用,华夏基金公司交易管理部申请关闭了所有债券交易员登录6609用户的站点。
王鹏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11年8月9日,曾多次使用6609账号登陆恒生系统,登陆次数共计710次;其同期登陆6610账号共计551次。交易员的账号只能在本人电脑上登录,具有唯一性,可以锁定王鹏的电脑只有王鹏一人使用。法庭出示证据称,王鹏通过登录6609账号查看了未公开信息,且登录次数明显多于6610个人账号,与其他债券交易员登录6609账号情况相比存在异常。
王慧强、宋玲祥系王鹏父母,在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期间,王慧强、宋玲祥实际控制三个证券账户交易金额、交易频率、与华夏基金旗下股票基金产品交易趋同程度较之前明显大幅增加。
具体来看,在王鹏拥有登录6609账号权限之后,其父王慧强操作牛某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在2009年3月6日至2011年8月2日间,买入与华夏基金旗下股票基金产品趋同股票233只、占比93.95%,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额9661.26万元、占比95.25%。
其母宋玲祥操作宋某祥、宋某珍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宋某祥证券账户在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买入趋同股票343只、占比83.05%,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额1.04亿余元、占比90.87%。宋某珍证券账户在2010年5月13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买入趋同股票183只、占比96.32%,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额6.76亿元、占比97.03%。
法庭称,这些交易异常频繁,明显背离三个账户在王鹏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条件前的交易习惯。从买入股数看,2009年之前每笔买入股数一般为数百股,2009年之后买入股数多为数千甚至上万股;从买卖间隔看,2009年之前买卖间隔时间多为几天甚至更久,但2009年之后买卖交易频繁,买卖间隔时间明显缩短,多为一至两天后卖出。“牛某、宋某祥、宋某珍三个账户停止股票交易时间与王鹏无权查看6609账号时间即2011年8月9日高度一致。”
间接证据判刑
王鹏及其父母三名被告人均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王鹏具有获取华夏基金公司未公开信息的条件,王慧强、宋玲祥操作的证券账户在王鹏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条件期间的交易行为与华夏基金公司的股票交易指令高度趋同,且二人的交易行为与其在其他时间段的交易习惯存在重大差异,明显异常。
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二人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王鹏作为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后,由王慧强、宋玲祥操作他人账户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均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鹏及其父母的其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鹏向王慧强传递了未公开信息,及王慧强利用了王鹏传递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公诉人认为,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排除其他可能。首先,王慧强、宋玲祥与王鹏为亲子关系,关系十分密切,从王慧强、宋玲祥的年龄、从业经历、交易习惯来看,王慧强、宋玲祥不具备专业股票投资人的背景和经验,且始终无法对交易异常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其次,王鹏在证监会到华夏基金公司对其调查时,畏罪出逃,且离开后再没有回到华夏基金公司工作,亦未办理请假或离职手续。其辩称系因担心证监会工作人员到他家中调查才离开,逃跑行为及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第三,刑法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虽然王慧强、宋玲祥本人不具有特殊主体身份,但其与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王鹏系共同犯罪,主体适格。
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锁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王鹏、王慧强、宋玲祥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
201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判处被告人宋玲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9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慧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对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证券期货等金融犯罪,大多属于精心准备、组织实施的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悉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则,犯罪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隐匿、毁灭证据较为常见。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又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如何组织间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明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没有直接证据,通过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组织运用,仍然可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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