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8 15:34: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优惠政策加码!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明确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要知道,今年4月1日正式落地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安排中,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
这意味着,允许加计抵减的四大行业中,针对生活性服务业的这项临时性优惠政策进一步加码,抵减比例从10%提高到了15%。
临时性优惠政策加码
今年4月1日正式落地的增值税改革,具体包括:制造业等行业税率从16%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税率从10%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所谓“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指的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上面列举的四大行业包括邮政、电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文化教育、医疗、住宿餐饮、旅游等细分行业,但并不包括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等。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孙瑞标曾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解释,在16%、10%两档税率同时下调的情况下,适用6%税率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因进项税额减少税负可能出现上升。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经过反复研究和测算,综合比较,多维度论证,最终确定对其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的政策。
孙瑞标解释,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是“征多少扣多少”,允许特定纳税人当期再增加10%的抵减额,这10%是虚拟计算出来的。因此,加计抵减的实质是一项税收优惠,是为了有效降低适用6%这档税率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出台的一项临时性优惠政策。
这项临时性优惠政策,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
“由于制造业等税率下调,适用6%税率的这些服务业,面临税负上升的可能,所以安排了加计抵减的政策。这个加计比例是定10%,还是15%,需要根据实施情况来定”,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许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针对生活性服务业的抵减比例,从10%提高到15%,这进一步加大了减税降费力度,加大了对生活性服务业的支持力度。
哪些行业盈利有望增加?
“生活性服务业不是重资本行业,进项相对有限,通过加计抵减,能减轻商家负担。抵减比例越高,企业应纳税额会越小,两项附加会更少,总体税金成本会更少,企业可盈利的空间会增大”,李旭红表示。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生活性服务业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生活性服务业涉及面很广,包括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医疗、家政、养老、美容美发、酒吧、体育赛事、文艺表演等诸多细分行业。这些细分行业中,中小企业数量较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3%),一般纳税人才会应用到加计抵减的政策。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若其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适用15%抵减政策,根据纳税人设立时间,具体操作分以下两种情况: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这些商家增值税进项抵减增加后,是否会降低相应服务价格,则要另说。李旭红表示,这些服务对应的销项税率仍然是6%,是否降价要看商家决策。商家盈利空间增大了,在当前经济增速面临下行压力的背景下,可能会出台一些刺激市场的政策,来进一步寻求市场发展空间。
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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