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13 15:34:00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近日,市委、市政府印发了《上海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若干措施》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期间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2018年国务院批复同意我市深化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中提出“深入探索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和开放路径”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服务业扩大开放,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文化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审议,已于2019年8月7日以上海市委、市政府名义正式印发执行。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提出40项具体开放措施,主要包括七个板块的具体内容:
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外资市场准入限制,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共8项,包括:进一步放宽外商在沪设立投资性公司的申请条件,降低对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的要求,取消对外国投资者已设立企业的数量要求;探索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并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务;探索允许外商独资旅行社试点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赴台除外);探索在特定园区及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内,允许外商有条件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探索允许自贸试验区内外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符合相关条件的艺术品;争取允许外商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的连锁企业,试点实施全市范围内的“一照多址”;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国民待遇,外商投资企业的许可证及相关资质申请审核与内资一致等。
(二)实施跨境服务贸易高水平对外开放,引领服务消费转型升级。共6项,包括:建立完善来沪就医清单管理机制,为境外人员赴我市相关医疗机构就医提供出入境便利;支持上海邮轮口岸出境和进境免税店按照经营发展情况,增加销售商品品类和扩大经营规模;加大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支持力度,探索扩大离境退税标的物范围,争取放宽退税代理机构资质条件;加快国际体育赛事之都建设,推动申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体育赛事;在特定展馆探索允许境外机构试点独立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增设服务贸易专区,积极拓展服务贸易出口退税功能等。
(三)搭建开放型贸易便利化服务体系,提升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能级。共5项,包括:允许企业经资质备案,在未获得原厂授权情况下,申请二手车出口许可证;深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创设上海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自我承诺、自助填报、自动获证”的便利化措施;延续固化首届进博会展品进出境贸易便利化支持措施;探索集装箱堆场的电子化监管,推进提还集装箱环节保险产品开发和推广等。
(四)提升对全球创新资源的集聚能力,助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共5项,包括:试点建设数字贸易交易促进平台,拓展与国际标准相接轨的数字版权确权、估价和交易流程服务功能;研究设立数字贸易跨境服务功能区,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数字贸易企业提供数字贸易增值服务;聚焦产业链关键核心环节、关键零部件环节,加大对跨国公司转让至境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优化提升上海国际通信服务能力;探索建立生物医药研发企业研发用生物材料便捷通关常态工作机制,提升生物材料的通关便利化水平等。
(五)强化现代航运服务业对外辐射能力,提升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共5项,包括:推进符合条件的外国船级社对自贸试验区内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实施法定检验和单一船级检验;推进符合条件的外国船级社等相关机构、企业,开展拖航检验及船运集装箱检验业务;探索开展“两头在外”航空器材包修转包区域流转试点,支持设立外商独资飞机维修企业;加强对“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航权对等开放,积极申请机场空运整车进口口岸资质;推动航空类监管作业场所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电子运单比例,简化空运单证,不断提高空运进出口货物整体通关时效等。
(六)推进更高水平的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加快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速度。共5项,包括: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范围,扩大至境内外机构在我市发起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支持设立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和再融资服务体系,为跨境贸易提供人民币融资服务;支持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推动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加快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建设,支持金融机构为大宗商品现货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等。
(七)完善服务业国际化交流合作机制,构筑国际人才集聚高地。共6项,包括:探索缩短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完善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管理;探索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规划等领域专业人才经备案后,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以正高级经济师评价试点为抓手,加快培育服务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探索允许境外专业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参与我国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并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执业;在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试点中,适当降低外籍律师相关资质要求;试点设立招收长三角外籍人士子女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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