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29 12:50:00 来源:第一财经
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0亿元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每个试点城市分别奖励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
财政部联合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坚持地方为主、中央引导,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资金支持,鼓励试点城市结合实际先行先试,引导金融资源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同时通过以点带面、上下联动,进一步优化我国金融发展环境,推动实现增加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目标。
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0亿元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每个试点城市分别奖励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支持试点城市落实好中央减税降费政策,着力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同时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防范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切实打好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试点期限暂定3年,预计每年可支持60个试点城市,有望发挥较强的带动效应。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民营和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先行先试,探索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决定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试点城市建立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机制,同时加强经验总结和推广复制,促进以点带面、上下联动,进一步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推动实现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成本、控风险目标。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日前,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民营和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当前形势下,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对于做好“六稳”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在减税降费、贷款贴息、考核激励、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多措并举,着力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切实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取得积极成效。
在此基础上,为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先行先试,探索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决定共同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工作,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试点城市建立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机制,同时加强经验总结和推广复制,促进以点带面、上下联动,进一步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推动实现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成本、控风险目标。
问:中央财政将对试点城市给予哪些支持?
答:中央财政通过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约20亿元资金支持试点城市工作,期限暂定3年(2019-2021年)。对东、中、西部地区每个试点城市的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参照开展省级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可由试点城市统筹用于金融机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
这也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的具体举措之一。
问:试点城市如何申报?
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择优确定辖区内试点城市。为更好发挥统筹资源、优化平台、创新服务的作用,试点城市一般应为地级市(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下同)、省会(首府)城市所辖区县、国家级新区。地市级行政区少于10个的省、自治区(包括吉林、福建、海南、贵州、西藏、青海、宁夏,共7个省区)及5个计划单列市允许每年确定1个试点城市;其他省、自治区及4个直辖市允许每年确定2个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可重复申报。
财政部门会同科技、工信、人民银行、银保监、金融局等部门联评联审。
问:如何考核试点城市的工作成效?
答:为确保政策效果,试点城市工作将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主要指标包括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情况、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情况、金融带动地方发展情况等。绩效评价原则上选择定量指标,直接提取统计数据。
考核结果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审核,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全程参与,对绩效不达标的城市将取消试点资格并追回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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