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6 09:22:51 来源:
位于荷兰鹿特丹的嘉能可农业公司和康涅狄格州斯坦福德的嘉能可公司因超出棉花期货头寸限额而需支付200万美元的CFTC罚款。
CFTC订单发现,在2013年5月,2013年6月,2014年5月和2014年6月的多个交易日中,嘉能可BV和嘉能可有限公司持有ICE期货2号棉花合约(棉花期货)的净头寸,总和超过CFTC设定的投机头寸限制。
此外,CFTC指令发现,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之间,二十四次Glencore BV和Glencore Ltd.对彼此的棉花期货交易账户进行了实物交易(EFP)期货交换,即使他们的账户没有根据此类交易的要求进行独立控制,以不构成非法清洗交易。而且,根据CFTC订单,Glencore BV至少在2013年和2014年两次向CFTC提交了304表格,该表格未能准确表示所有所需信息,包括其现金卖空承诺。
除了罚款外,CFTC指令还要求Glencore BV和Glencore Ltd停止并停止进一步违反《商品交易法》(CEA)和CFTC法规的指控。
根据CFTC订单,在与订单有关的任何时候,嘉能可都在一个贸易经理(在订单中称为棉花负责人)的领导下集中管理其全球棉花业务,该经理负责监管整个嘉能可的棉花业务实体。棉花负责人直接监管了Glencore BV的棉花交易商,同时还是Glencore Ltd的首席棉花交易商的直接主管。
CEA和CFTC法规对任何人可以持有或控制的某些商品的净多头或净空头头寸设置了限制,包括除现货月份外的一个月(即月)以外的单个月份的5,000个棉花期货的限制,不包括善意对冲交易。CFTC订单发现,由于嘉能可BV和嘉能可有限公司在嘉能可的棉花部负责人的共同控制下进行棉花交易,因此,为了遵守委员会的仓位限制,他们的棉花期货头寸应该进行汇总。汇总后,Glencore BV和Glencore Ltd.的棉花期货头寸在2013年5月,2013年6月,2014年5月和2014年6月的多天超过5,000张净合约,不包括善意对冲交易。
CEA和CFTC法规仅允许非竞争性交易(例如EFP),前提是此类交易是根据CFTC批准的交易所规则(例如洲际交易所(ICE))进行的。在与该命令相关的所有时间,ICE规则都允许在独立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EFP交易。但是,CFTC订单发现Glencore BV和Glencore Ltd.的棉花期货交易帐户最终都由Glencore的棉花主管控制。结果,它们没有被独立控制。不过,根据CFTC订单,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嘉能可BV和嘉能可有限公司执行了24个彼此相对的EFP。
该命令进一步指出,CFTC法规要求持有或控制应报告期货头寸的棉花商人和交易商必须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营业之日提交每月的现金头寸表(表格304)。实体在304表上报告其在棉花和棉花产品中的固定价格现金头寸的构成,包括未平仓固定价格购买和固定价格销售承诺的数量。CFTC令发现,嘉能可公司向CFTC提交了两份错误的304表报告,一份报告于2013年5月31日,第二份报告于2014年5月30日,该报告夸大了其固定价格棉花现金头寸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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