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2 21:35:30 来源:中新经纬
咋?吃包子给差评侵犯名誉权?律师这样说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2日电 (付玉梅)“你摊上大事了,狗不理报警了!”近日,微博上一则探访王府井狗不理餐厅的视频在网上引起热议。餐厅随即在网上发布声明,称视频发布者侵犯了餐厅名誉权,餐厅已报警处理。
12日中午,中新经纬记者来到视频里的王府井狗不理餐厅,店里坐满了用餐的食客。店员先是表示对这件事不清楚,后又称这两天店里一直在处理这件事,并表示店长今日不在,“去派出所了”。针对上述声明内容是否属实、为何删除等,该名店员称不知情。
王府井狗不理餐厅外景图 中新经纬 付玉梅 摄
社交媒体上的舆论仍在发酵,广大“吃瓜”群众对王府井狗不理餐厅的声明提出疑问:以后吃完饭,还能不能在网上发表评价了?对此,律师表示,口味评价是消费者主观判断,难以认定为对名誉权的侵犯。
实地探访,店员这么说……
10日下午,博主@北京人不知道的北京事儿转发了一则博主@谷岳的探店视频。视频中,谷岳以网上找到的最低评分为标准,选中了王府井狗不理餐厅。到店后,谷岳在餐厅花60元买了一笼8个的酱肉包,又花38元买了一笼8个的猪肉包。最后,谷岳总结说,酱肉包特别腻、没有用真材实料;而猪肉包则是皮厚馅少,面皮粘牙。
“要说也没那么难吃,这种质量20块钱差不多,100块钱两屉有点贵。”谷岳在视频里说。
据多家媒体报道,在视频发出不久,微博账号@王府井狗不理餐厅就发布声明称,该视频所有恶语中伤言论均为不实信息,侵犯餐厅的名誉权造成相关经济损失。餐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网络媒体法律责任。餐厅已报警并注册官方微博,发布官方声明,以正视听。
网传王府井狗不理餐厅声明(现账号和声明已删)
目前,餐厅发布的声明已被删除,也已无法搜索到“王府井狗不理餐厅”的微博用户信息。两位博主发布视频的微博、探店视频仍在,也均就上述声明进行了表态。
微博截图
12日中午,中新经纬记者来到这家餐厅对上述情况进行询问,一名店员表示,他不知道这一情况,也没看过视频,“只是听说了不太好”。对于是否报警,该名店员表示,“好像是报了”,并称“店长现在出去了,去派出所了”。而去派出所是否和视频相关,这名店员仍表示不知情。
王府井狗不理餐厅对面为另一家老字号全聚德 中新经纬 付玉梅 摄
正逢周末和饭点,王府井狗不理餐厅前来用餐的食客络绎不绝。中新经纬记者到店期间,餐厅一楼的位置坐满了人,点餐还要排队。三名食客告诉中新经纬记者,他们是从合肥过来北京办事的,狗不理包子是很出名的老字号,路过看到了就来尝一下。而网上的视频,他们表示不知道,也没有留意大众点评上的评分。
餐厅坐满了食客 中新经纬 付玉梅 摄
视频内容里,博主是根据大众点评上的差评排行来筛选餐厅。
根据大众点评App显示的信息,狗不理包子(王府井总店)过去6个月的星级评分在2.84分-2.87分之间(满分为5分),这个成绩在北京小吃快餐中星级分排行前99%,即近乎垫底。
大众点评截图
公开资料显示,王府井狗不理餐厅隶属于狗不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狗不理集团)旗下的天津狗不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狗不理)。值得一提的是,狗不理曾于2015年11月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并于2020年6月11日退市。狗不理集团曾欲登陆中小板,2014年7月,狗不理集团A股IPO宣告失败。
店内食客用餐场景 中新经纬 付玉梅 摄
饭不好吃不能说?律师:能!
针对王府井狗不理网传声明里的“报警”说法,谷岳11日在微博上发文称:“真的吓我一跳!”并称,“不想在这件事上费心,希望他们能做出更好吃实惠的包子。”据新京报11日报道,谷岳表示自己也没有接到警方的任何通知。
“连吃顿饭都不让说……”谷岳还在微博中提到。探访后,中新经纬记者离开餐厅时,注意到有两名路人在讨论视频相关内容,认为王府井狗不理餐厅这样是在砸自己的“老字号”口碑。他们看到店内“门庭若市”的场景,表示“没想到还有那么多人来吃”。
多名网友也就王府井狗不理餐厅的回应内容展开热议。
部分网络评论截图
网友@小短腿要加油丫提出:“那是个人主观评价吧?怎么就成恶意中伤了?如果这就叫恶意中伤的话,那那些在大众点评给一星并留言吐槽的顾客是不是也得去警局走一趟?再说人家也没有以此敲诈勒索,有什么好报警的?”
针对@谷岳发布的视频,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焦梁向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视频内容整体是在进行客观记录和描述,有部分地方发表了自己对狗不理包子的消极评价。我认为,口味评价是消费者主观判断,把这种主观判断在网络进行公开,虽然缺乏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但也难以认定为对名誉权的侵犯。”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谷岳拍摄视频评价狗不理包子王府井总店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视频内容主要包括消费者对当时就餐环境的客观记录,以及对于口味、服务的个人主观评价,不属于虚构事实、捏造不实信息。
如何辨别发表评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焦梁表示,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原则是一样,发表评论等于“撰写、发表批评文章”,但如果只是表达个人感受,没有用侮辱性、诽谤性的语言,难以构成侵犯名誉权。
焦梁表示,消费者有权在网上就用餐体验发表评价,但在评价时也要注意如实客观,不要预设立场。如果是个人口味上的偏好,建议描述中表达清楚,避免给其他客人造成误解。此外,商家应有足够的包容度和产品自信,本来作为食品就是众口难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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