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7 18:07:06 来源:新浪财经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科达股份拖欠承包商工程款的二审判决书。科达股份拖欠工程分包商海川建设因工程款212.5万元,海川建设屡次催要未果后将科达股份告上法庭。法院认定双方间的合同无效,但因事实工程已经竣工,要求科达股份方面承担各项费用百余万元,科达股份提起上诉未能胜诉。
那这笔工程款究竟是怎样产生的呢?
2012年7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科达股份与签订了《东营经济开发区生态园、物流园2012年基础设施建设工程BT项目合同》,约定科达股份承建该项目第一标段,该工程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即BT方式)进行建设合同工期合为2012年7月11日开工,到2012年10月31日竣工。根据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开发区管委会回购期为三年,回购价款包括科达股份投资额和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实际发生的建安费用×资金占用时间×资金占用费率,资金占用费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行3年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31%,资金占用费不再计算复利。合同履行期间,如遇银行利率调整,自调整实施之日起,资金占用费率随之调整。开发区方面对项目进行回购以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移交之日作为起算点。
2012年6月3日,科达股份与海川建设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海川建设,开工日期为6月3日,竣工日期为10月31日,承包方式为项目施工总承包。同时,何用还约定科达股份按其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合同价(扣除税金后)的2%及资金占用费作为海川建设利润,剩余价款作为科达股份的固定成本,海川建设通过管理降低成本部分作为科达股份的收益、奖金。双方还约定,若科达股份提前向海川建设支付工程款时,海川建设需向科达股份支付因提前支付造成科达股份少收入的资金占用费。
东营经济开发区生态园、物流园第一标段工程于2013年7月13日竣工验收,于同年12月20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第四标段工程于2013年11月8日竣工验收,于2013年11月14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2016年7月,经审定海川建设负责第一标段工程结算值为1366.2万元后,第四标段的两项海川建设工程结算值合计7747.4万。
2013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开发区管委会共分11向科达股份拨款3.45亿元。经科达股份和海川建设双方确认,在扣除3.42%的税金后,再扣除2%管理费后,科达股份应付工程款数额为8621.6万元。
2013年7月6日,海川建设与科达股份之间有签订了《工业销售合同》,约定海川建设购买科达股份水稳拌合料、沥青拌合料,结算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材料价款数额为准,料款由科达股份生态园项目部从海川建设工程款中代扣,分两次扣完。该合同水稳拌合料、沥青拌合料货款共计1083.92万元。
科达股份表示双方核对确认料款数额的时间为2013年9月4日。2016年12月20日,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定工程结算金额。
竣工完成后,双方确认在扣除税金及管理费后,科达股份应付工程款数额为8621.6万元,已付款8409.1万元,科达股份仍欠付工程款本金为212.5万元。同时海川建设认为科达股份超过支付结点逾期支付的工程款,应向海川建设依法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5.6万元,遂海川建设将科达股份告上法院,除了上述款项外,海川建设还要求而科达股份支付以212.4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科达集团承担。但科达股份方面则表示,由于科达股份提前向海川建设支付工程款时,海川建设应补偿的资金占用费数额为134.1万元(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9日期间)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东营经济开发区生态园、物流园2012年基础设施建设工程BT项目系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总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后,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科达股份通过招投标程序承包涉案工程后,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海川建设施工。
本案中,科达股份与海川建设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科达股份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持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海川建设可要求科达股份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根据核算,科达股份欠付工程款本金为212.47万元。
此外,13年7月海川建设与科达股份签订《工业品销售合同》,科达股份未提出反诉,且涉案《工业品销售合同》所约定的料款利息系工业品销售合同所约定的款项结算方式,与本案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此案审理范围,不作处理。
海川建设计算并主张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8日期间应补偿科达股份的资金占用费数额为137.25万元,科达股份计算并认可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9日期间应补偿的资金占用费数额为134.04万元,科达股份认可的该资金使用费数额对海川建设并无不利,予以确认。
海川建设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科达股份超过支付结点逾期支付的工程款,应向海川建设依法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被告双方均明知涉案东营经济开发区生态园、物流园2012年基础设施建设工程BT项目系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科达股份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后,科达股份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进行给海川建设,双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这一法律后果,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应付时间节点、实际付款数额,参照合同约定,一审法院酌情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双方各自承担50%,截至2019年5月27日科达股份应支付海川建设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数额为47.78万元(95.56万×50%),此后以78.4万元(212.47万-134.04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
一审判决结束,科达股份认为,一审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应以工程结算值确认后的付款日即2016年12月20日起算,于是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依据科达股份与海川建设所签合同的约定,工程款的支付以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移交之日作为起算点,不以最终审核确认结算值作为付款依据,因此驳回科达股份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法说资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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