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4 12:50:19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12月24日,农业农村部官网发布了《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由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六部委联合发布。
意见要求准确把握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原则。
一是落实“三权分置”,严守政策底线。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的各项权能。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二是遵循市场规律,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客观反映土地等要素的实际贡献和稀缺程度,按照市场规则协商确定入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因地制宜推进,循序渐进发展。充分考虑地域差异、经济基础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鼓励探索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入股方式,不搞强迫命令、盲目攀比和“一刀切”,要边试点、边总结、边发展。
四是强化风险管控,维护农民利益。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入股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能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严禁入股土地“非农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制度。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
意见明确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任务。
包括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完善土地股份组织运行机制,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措施。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根据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的意愿和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培育一批土地经营权出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公司。发挥土地经营权入股对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有关财政资金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所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探索财政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和土地经营权入股联动的有效方式,建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完善土地股份组织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经营权评估作价机制,作价应考虑土地数量质量、入股期限长短、不同要素比价等因素,参考有关部门发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由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协商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提倡同股同权同责,按股份比例分享决策权、分取收益、承担责任;经全体公司股东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也可实行股、权、责差异化配置,但应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后,农户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回购土地经营权等。
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措施。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书面备案,对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探索“优先股”,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发挥保险化解风险的作用,探索“入股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险,为农民的“保底收益”和土地经营权回购提供保险保障;加强农业保险,增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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