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8 17:21:33 来源:
Stuarts Walker Hersant Humphries –《 2017年反洗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0月2日生效,并取代了《洗钱条例》(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旧条例”)。
顾名思义,《条例》的主要目的是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该条例并非全面修改,实际上是对旧条例和随附的《开曼群岛预防和侦查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指南》(“指南”)中规定的制度的进一步迭代。 。《条例》将以前在《指导说明》中提出的一些建议进行了整理,并力求更准确地反映《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2012年建议。
《实施细则》带来的主要变化如下:
1扩展适用范围-以前的法规适用于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人员,该术语在其中定义。但是,该法规现在引用了《犯罪收益法》(2017年修订)(“ POC法”)中对“相关金融业务”的定义。重要的是,该定义扩大了构成“相关金融业务”的活动的范围,以明确包括“代表他人进行投资,管理或管理资金或金钱”。因此,受监管和不受监管的投资实体和金融工具(包括私募股权和封闭式基金)均在《规章》的范围之内,并将被要求遵守。
2基于风险的方法–由于实施细则,要求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个人或实体(“受影响实体”)采取适合企业性质和规模的步骤,以识别,评估并了解与以下方面有关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1)受影响实体的客户,(2)客户居住或经营的国家或地区,(3)受影响实体的产品,服务和交易,以及(4)受影响实体的交付渠道。
3其他强制性程序–前法规列出了受影响实体需要维护的许多程序。其中包括KYC /客户识别程序,记录保存程序,任命具有管理职位的人员担任合规官和洗钱报告官,并就反洗钱制度对员工进行培训。该条例保留了这些强制性程序,但现在还要求受灾实体对其雇员进行筛查,并进行制裁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不合规区域检查。
4简化的尽职调查–如果受影响的实体将客户评估为较低的风险(与根据POC法设立的反洗钱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的调查结果一致),则《规章》将使受影响的人实体采用简化的尽职调查程序。
5增强的尽职调查–如果受影响实体认为客户具有较高的风险(与指导小组的调查结果一致),则需要增强的尽职调查。我们等待更新的指导说明,它将为这些增强程序的具体性质提供指导
6具有同等管辖权的司法管辖区清单–前法规附表3中列出的具有同等反洗钱程序的司法管辖区清单(通常称为“附表3司法管辖区”)已由指导委员会维护的清单取代。组。
这对封闭式/不受监管的基金有何影响?
从根本上讲,由于对“相关金融业务”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因此,现在需要封闭式/不受监管的基金来遵守POC法,法规和指导说明。
这就需要建立和维护各种程序,以对相关实体的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对其员工进行培训,任命某些高级管理人员并报告任何问题。
该条例于2017年10月2日生效,但为了给现在发现自己受该制度约束的实体留出足够的时间,将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不对它们进行强制执行。
经修订的《指导说明》发行后,预期将包含一个具体部分,详细说明封闭式/不受监管的基金应如何确保合规。
投资基金现在应该做什么?
封闭式/不受监管的基金应考虑其运作是否属于“相关金融业务”的定义,如果是,则应考虑采取以下步骤:
1审查其现有的客户识别/ KYC程序–基金可能已经在执行客户识别/ KYC程序(无论是通过本身还是通过代表),以便遵守FATCA /共同报告标准(“ AEOI体制”)下的义务)。开曼群岛反洗钱客户识别/ KYC程序现在更加符合AEOI制度的要求。因此,由于遵守AEOI制度,受影响实体可能已经遵守了本法规要求的客户识别/ KYC程序。基金应审查此程序(或与代表基金进行这些程序的代表核实),以确保其符合《条例》的规定;如果基金邀请代表参加,则应考虑扩大此类授权的范围,以包括对《条例》的遵守。
2任命所需的官员–《条例》将要求基金任命一名反洗钱合规官,洗钱报告官和一名副洗钱报告官。这些官员也可以由代表提供。
3与服务提供商合作,以确保其符合《法规》 –该《法规》使法规遵从性可以由资金委托给服务提供商。通常,开放式/受监管的基金会将其委托给基金管理人。但是,没有管理员的封闭式/不受监管的基金可能需要将合规性委托给基金的经理/发起人。但是,基金的管理人/赞助人可能没有资源/准备提供此类服务,因此基金可以考虑在这方面聘请第三方。如果有帮助,我们可以帮助向第三方提供商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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