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3 13:30:07 来源:环球网
【环球网记者陈超】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医药产业技术研发和API中间体贸易为核心,主营业务涵盖仿制药开发、一致性评价及创新药开发等方面的综合研发服务,公司在“药学+临床”综合型CRO公司中,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
阳光诺和于2020年9月2日发布了招股书的申报稿,后于2021年1月29日发布了招股书的上会稿,对比前后两版招股书,在申报稿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内容仅有3页,而在上会稿中,该部分信息披露增加到了8页,信息量几乎相当于申报稿的3倍左右。
从可对比的信息来看,在招股书申报稿第19页披露的“发行人技术先进性、模式创新性、研发技术产业化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中,阳光诺和就描述道:“在药学研究服务方面,公司成立之初即起步于药学研究,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在专业人才、业务经验、技术体系、质量控制等方面拥有了扎实的基础,建立了手性合成技术平台、复杂药物全合成平台、缓控释制剂技术平台、创新药物及多肽药物分子设计及开发平台、特殊制剂研发平台、痕量药物分析技术平台、基因毒性杂质检测平台等研发平台,以完成客户委托的药物开发、一致性评价等多项业务类型。”
在这一段信息披露中,阳光诺和着重强调了该公司在创新药研发领域的技术优势。但是在后期发布的招股书上会稿中,第一项重大事项提示便是“公司药物药学研究和临床试验等业务主要集中在仿制药领域,创新药领域收入占比较低,相比于行业龙头企业竞争能力存在不足”,强调到:“公司收入来源主要集中仿制药领域,创新药领域的收入占比较低”,并提示风险“若未来公司在创新药方面的服务链条不能及时得到完善,以及在药物研发各个细分领域的服务能力不能得到提升,将对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带来不利影响”。可见,在招股书上会稿中,阳光诺和的风险提示,较申报稿更加充分。
值得关注的是,在阳光诺和收到的首次反馈意见中,监管部门就要求公司“修改和完善业务与技术章节、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等章节的相关内容,使投资者能充分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格局、公司的竞争优劣势和市场地位,还对此要求到:“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要求和对上述问题的回复,修改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这也指向该公司在申报稿中的风险提示不充分。
阳光诺和本次IPO的保荐机构是民生证券。2021年2月10日,同样由民生证券担任保荐机构苏州湘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在此前的2021年1月31日,湘园新材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抽签情况被抽中,仅10天之后便主动撤回上市申请;而从此前湘园新材收到的监管部门反馈意见来看,就存在申报稿中风险提示不足的问题,甚至被监管部门就“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提出问询。
在湘园新材随后发布的第二版招股书申报稿中,该公司大篇幅修改了风险提示的相关内容,但最终仍然撤回了上市申请,由此也成为第一家因信息披露质量而撤回上市申请的案例。而在阳光诺和在招股书申报稿中存在与湘园新材存在相似的风险提示不足的现象,对此民生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值得反思。
2021年1月29日,证监会发布了《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对现场检查适用范围、检查对象、检查程序、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特别规范了首发企业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标准、流程以及后续处理工作,明确了检查涉及单位和人员的权利义务。
此外,根据《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信息,上海君翼博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2020年10月12日起诉,要求撤销起诉人与利虔于2015年12月7日签署的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利虔则是阳光诺和的实际控制人。
上海君翼博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起诉中称:2014年7月15日,起诉人与海南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隆制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黄隆制药将其持有的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和)39.155629万元的股权转让给起诉人,2014年7月31日,起诉人与阳光诺和签订《增资协议》,认购其注册资本,起诉人合计持有阳光诺和4.9834%股权。2015年,利虔告知起诉人阳光诺和濒临破产,建议将起诉人的股份转给利虔,出于止损考虑,起诉人与利虔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经起诉人查询,阳光诺和公司在财务等方面对起诉人进行了重大隐瞒和恶意误导,其通过欺诈形式让起诉人与利虔签署《股东转让协议》显失公平,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股东知情权及投资收益权,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对此事项,招股书中并未做出信息披露,阳光诺和也未就此接受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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