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9 21:35: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就地过年”开启“共享员工”模式 上海发布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
中新网上海2月9日电 (记者 许婧)每年春节前后,不少行业用工不均衡情况都会成为热议话题。一边是“用工荒”,一边是“求职难”,看似难以调和的矛盾如今因为“共享员工”的做法似乎有了解决方案,务工人员、企业“皆大欢喜”。
受疫情影响,今年春运以来,长三角铁路部分列车停开,不少就地过年的保洁服务人员无岗可上。上海相关部门积极联动,已安排1000多名员工经过几天培训,到当地的一家电子企业组装电脑,而且收入比原来做清洁工作,提高了三成。
对这样的安排,高铁员工和双方企业都表示理解和支持,务工人员也由此得以在企业之间实现了灵活调剂。
以“零工”人员替代全职人员的“灵活就业”模式,在中国并不是新鲜事物。事实上,“共享员工”模式在2020年推动复工复产时就已有探索。疫情期间,很多生鲜超市通过共享用工模式,有效缓解了自身的用工短缺问题。
专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2月在线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新冠疫情后,超七成中国企业正在使用“灵活用工”,其中近8%是“共享员工”。
不过,由于未形成规模等诸多原因,灵活就业并未形成规范化机制,劳动关系仍存在界定不清、缺乏充足的法律保障等问题。
记者9日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已正式发布《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
按照《指引》,企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借出员工,不得以共享用工的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指引》明确,共享用工是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的重要方式,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其中,共享用工协议是原企业和缺工企业之间确立共享用工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
共享用工期间,原企业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义务,缺工企业有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及时足额结算相关费用等义务。双方应当签订共享用工协议,妥善约定被调剂劳动者的人员数量、共享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劳动保护条件、相关费用的结算周期及支付方式、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等涉及被调剂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相关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共享用工企业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协议的相关内容。
《指引》指出,原企业在安排劳动者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应当告知劳动者缺工企业具体情况和所涉及的相关权利义务内容,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共享用工企业的内部劳动纠纷协商解决机制,提升依法自主协商化解劳动纠纷能力,审慎处理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注意区分共享用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的差别,共享用工期间劳动者与原企业仍作为单一劳动关系处理。
《指引》规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在处理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时,可以将缺工企业列为第三人,以便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大对此类案件的调解力度,尽可能通过柔性方式解决争议。用好仲裁建议书,对处理争议中发现的共享用工合作协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帮助企业防范用工风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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