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1 18:34: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福州1月21日电 (叶秋云)近日,福建省药监局、省卫健委、省医保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使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福建省处方药销售使用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之间处方流转共享,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意见》对保护促进处方药合理销售使用、规范处方流转共享、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等方面做了七条规定。
在严格处方药凭处方销售使用方面,《意见》明确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零售药店可凭处方笺、电子处方等作为销售处方药的有效凭证,并留存处方,按规定做好销售记录。
在探索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方面,《意见》明确对于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持续用药及管理依从性好的慢性病,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首次长期处方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
在完善处方有序流转机制方面,《意见》明确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促进医疗机构处方合理流出,推进医药分开。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或内设自助设备供患者自行打印处方。
在规范处方药购药渠道方面,《意见》明确门诊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但医疗机构或医师不得要求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对医疗机构内未能供应的且临床必需的处方药,需患者自行购药使用的,医师应当开具处方,由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对纳入按病种或DRG收付费管理的,不得要求患者在外购药并另行收费。
根据《意见》,福建省还将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据了解,电子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的方式,确保信息可追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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