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9 18:35: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12月19日电 (记者 王庆凯)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19日发布《电子商务营商环境建设与网络黑灰产治理报告》(下称报告)指出,“刷单炒信”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刷单组织逐渐技术化、专业化和隐蔽化,给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于整个社会都带来严重损害。
对于以“刷单炒信”行为为典型代表的网络黑灰产业,报告依托现行法律框架,从六大方面提出了治理思路和规制建议:
第一,既要在实践中对互联网黑灰产业采取高压严打的态度,适用恰当罪名对犯罪团伙进行定罪论处,也要在理论上探讨如何在现行刑法中针对刷单炒信行为进行更为贴切的刑法规制。针对现行刑法对网络犯罪适用性不高的局限,对新型网络犯罪专门增设新罪名进行规制可能是更为有效的路径。
第二,从民法救济的角度看,刷单行为首先可以采合同法救济路径。对于经营者与刷手之间订立的合同,或可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但在认定时需审慎审查是否构成恶意串通;如消费者因受刷单行为误导而缔约,其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或可基于重大误解或欺诈主张合同可撤销。
第三,从电商法适用的角度看,《电子商务法》惩处刷单炒信的基本依据为第十七条,其中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从竞争法规制的角度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明确将刷单炒信及其帮助行为定性为虚假宣传,明确了上述两类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同时提高了监督检查部门的行政处罚力度,形成了对刷单炒信从定性到制裁的完整规制框架。在此情形下,平台企业及平台内经营者可以依据反法对从事或组织从事刷单炒信活动的黑灰产团队提起民事诉讼或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从行政执法的角度看,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广告法》中对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经营者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相关规定进行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六,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报告提出,应当加强新闻媒体报道刷单炒信相关案件时对涉案人员及外围参加者的法律责任,通过媒体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警示公众。建立起事后惩罚措施,区分人群由对应的机构予以惩罚如党纪和政纪、校纪处分。需要加强物流行业管理,必要时可由政府进行指导,推动企业对炒信主体的联合惩戒。
报告提出,打击网络黑灰产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需要平台和政府合力共治。建议,由政府监管部门统筹,企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集结政企民三方力量,建立跨平台、多维度、全方位的黑灰产打击机制,形成协调统一、各施所长的反击黑灰产联盟,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良好营商环境,助力线上经济有序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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