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4 18:34:37 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14日电 同一天内,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巴巴投资”)、阅文集团、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丰巢”)3家企业一起被罚。
14日,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发布通告称,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银泰商业”)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新丽传媒”)股权、丰巢收购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邮智递”)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12月14日依据《反垄断法》第48条、49条作出处罚决定,对阿里巴巴、阅文集团和丰巢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
案件基本情况
一是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案。2014年3月至2017年6月,阿里巴巴投资先后三次合计收购银泰商业73.79%股权,成为银泰商业控股股东。2018年2月,阿里巴巴投资持股比例进一步提高。阿里巴巴投资的母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由天猫、淘宝、聚划算构成的中国网络销售平台业务、全球和中国批发贸易平台业务以及全球零售市场业务等。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在中国从事百货店及购物中心的经营和管理业务等。
二是腾讯下属企业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股权案。2018年8月,腾讯控股子公司阅文集团与新丽传媒等签署协议,收购新丽传媒100%股权,并于当年10月完成交割。阅文集团主要从事阅读服务、版权商业化、作家培养及经纪等业务。新丽传媒主要从事电视剧制作、电影制作、网络剧制作、全球节目发行、娱乐营销和艺人经纪等业务。
三是丰巢收购中邮智递股权案。2020年5月,丰巢以换股方式取得中邮智递100%股权,并于当月完成交割。丰巢和中邮智递均从事快递末端投递服务中的智能快件箱业务,分别运营“丰巢”、“速递易”品牌智能快件箱。
互联网行业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从案件调查情况来看,三个案件违法事实都较为清楚。三项交易都是股权收购,收购完成后阿里巴巴投资、阅文和丰巢网络分别取得了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明显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在集中实施前,均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在案件调查中,全面评估了集中对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既考察了目标公司所在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和发展趋势,也考察了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业务关联以及平台特征可能带来的影响,评估认为上述三起案件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上述负责人强调,虽然平台经济领域竞争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但互联网行业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所有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是否涉及到协议控制架构(VIE架构)?
据介绍,此次公布的这三起案件中均涉及到协议控制架构情形,其中既有被调查的经营者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情形,也有目标公司通过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情形。这也是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对涉及协议控制结构企业违法实施集中作出行政处罚,对规范涉及协议控制架构企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上半年,市场监管总局已审查并无条件批准涉及协议控制结构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明察哲刚与环胜信息新设合营企业案,正在依法审查广州虎牙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斗鱼鱼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并等涉及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在“双十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市场监管总局也明确涉及协议控制结构的经营者集中同样适用《反垄断法》,应当依法申报并接受反垄断审查。在《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中也有相关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多次强调这个问题,不是说在此之前涉及协议控制结构的经营者集中无需申报,而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重申对依法开展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要求。因为在实践中仍然有一些企业持观望态度,甚至有企业被提醒后仍不主动申报。相信通过这几起案件的调查处罚,经营者能够更清楚地认识到协议控制结构不是互联网企业规避经营者集中监管的理由。无论什么类型的企业,无论是被调查的经营者、目标公司还是有关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存在协议控制架构,都应当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违法实施集中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50万元能否产生威慑效果?
这三个案件中都对被调查企业罚款50万元,主要考虑了那些因素?与这些企业的规模相比,罚款金额不高,处罚能不能产生威慑效果?
对此,该负责人介绍,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主要考虑了两方面的情况:
一方面,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处理方式包括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以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对企业发展和经济运行都会产生较大影响,从我国违法实施集中执法情况和域外执法经验看,一般仅在交易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适用。调查显示这三起案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没有要求经营者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另一方面,我们也注意到,投资并购是互联网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手段。上述几家企业在行业内影响力较大,投资并购交易较多,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应当熟悉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但未能主动申报,影响较为恶劣,因此决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顶格处罚,希望达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该负责人称,尽管罚款额度较低,但是上述三个案件的处罚可以向社会释放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的信号,打消一些企业可能存在的侥幸和观望心理,产生相应的威慑效果。通过对未依法申报案件的查处,还能够促使企业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防止企业借助并购形成垄断,或通过收购中小企业等方式扼杀潜在竞争对手,阻碍创新,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当然,与其他司法辖区相比,目前我国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罚款额度确实偏低,威慑力有限。在《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多位专家学者、律师、企业等都对此提出了意见建议,市场监管总局也深入研究论证了违法实施集中罚款额等问题,并在《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中进行了反映。
其他交易是否会被调查和处罚?
一些互联网企业近年来开展了大量的并购交易,请问为什么调查处理这三起交易,其他交易是否会被调查和处罚?
上述负责人介绍,近期市场监管总局收到了一些涉及互联网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举报线索,涉及企业较多、行业较为广泛、时间跨度长,我们正在抓紧核实有关举报线索,对其中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的交易会依法调查处理。同时,在“双十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已经要求有关企业自行梳理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情况,希望能够通过企业的自查尽快发现和处理有关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案件。当然,在举报核实和要求自查过程中,有一些企业能够主动配合,也有部分企业没有认识到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性,对于核实和调查工作置之不理或遮遮掩掩,影响了调查工作的开展。
“此次公开处罚这三家经营者,希望能够引导、教育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依法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避免出现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降低违法违规风险。”该负责人称。
其还强调,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相对于传统行业,互联网行业商业模式多变,交易结构和竞争生态都很复杂,这给反垄断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涉嫌未依法申报案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在调查过程中也需要根据个案情况深入调查涉嫌违法事实,准确把握行业竞争规律和特点,全面分析评估交易对市场竞争和行业发展的影响,才能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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