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2 16:07:18 来源:新浪财经
11月11日下午,恒泰艾普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硕晟科技)及李丽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恒泰艾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以及判决恒泰艾普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至此,恒泰艾普控制权之争再次升级,进入了诉讼阶段。
与此同时,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同样发出关注函,对恒泰艾普董事会异常的“反击动作”进行询问。
双方各施手段:攻方拿下第一大股东 守方否定其投票权严守以待
这一切得从8月15日恒泰艾普披露的对深交所的关注函回复说起。
根据恒泰艾普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时披露情况,2020年7月初至7月下旬,自然人王某斐等人曾与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多次沟通,表露出拟通过支付定金参与股权收购、后续将上市公司控股股权倒手转卖给地方国资的计划,并提出以签订A、B两版不同价格的合同的方式签署相关文件;同时表示对公司的部分子公司和实体产业有浓厚的兴趣,希望在上市公司层面将公司的部分优质子公司以低价出售给其指定的相关方。
恒泰艾普称,上述两点要求如实施,必定会损害国有资产利益并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且由其控制董事会也会严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故公司控股股东拒绝其受让股份的要求。
被拒绝后,收购方并没有选择放弃,而是直接通过二级市场收购股份的方式吹响了进攻的号角。2020年8月6日,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告知恒泰艾普近期已增持公司股份达到5%。
此后的8月12日、13日、14日、17日、19日,恒泰艾普都发布了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通过这5次二级市场的增持,收购方的持股比例也达到了10.03%。
而恒泰艾普此时的第一大股东为银川中能,其持股数量为7600万股,持股比例为10.67%,其一致行动人孙庚文的持股比例则为4.96%,合计持股15.63%,对收购方并没有明显的持股优势。
在此期间,眼见合作不成强行收购的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一方不断增加持股比例,恒泰艾普现控制方尽管没有加入收购方的抢筹行动中,不过也没闲着。
8月6日晚,恒泰艾普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恒泰艾普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将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中的提名权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修改为“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且连续持有超过180日以上股份的股东”,意图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狙击对方,不过修改章程最终生效仍然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到了8月24日,恒泰艾普发布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显示,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没有通过。
不过防守方仍然以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在2020年8月5日增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未立即停止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在当日继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继而使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超过了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因此,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买入超过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均不得行使表决权,即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仅对持有的公司35605663股股票具有表决权,对剩余的35785580股股票不具有表决权。这也是现有控制方反击的核心武器,同时也为后面双方的争议点埋下伏笔。
而仅仅距前次增持过去不足10天,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再次开启凶猛增持模式,8月28日、9月1日、9月2日晚间,恒泰艾普再发三则李丽萍方增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李丽萍方合计持股比例也增至13.03%。
随着9月30日恒泰艾普连发两则公告,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持股比例已经增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00%,已经与恒泰艾普现控制方持股比例相差无几,超过将随时发生。
果然不久之后,10月20日公告显示,2020年10月15日,李丽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占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的1%。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113938222股恒泰艾普股份,占恒泰艾普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6.00%,正式超过现控制方成为第一大持股方。
不过到此,控制权之争不仅没有落下帷幕,反而进入了白热化。
投票权成博弈焦点 双方将对簿公堂
10月22日,恒泰艾普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再次以上文中8月24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的相同理由,认为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买入超过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均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此,收购方自然不认,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并没有按正常流程由董事会提请和董事会审议,而是于2020年11月10日直接由监事会审议通过。
但这次监事会通过的临时股东大会提案,再次被现董事会以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因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足10%,不具备提请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监事会作出的决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无效为由否决。
恒泰艾普未正常经过董事会而是直接通过监事会的反常行为,也是引来了监管的关注。监管要求恒泰艾普说明是否存在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的情形、通过监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原因及背景、对收购方持有公司部分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董事会审议情况,以及认定本次监事会决议无效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是否违反《公司法》等。
除了监管的关注函,收购方同样不承认自己增持超过5%股份的表决权无效,根据11月11日下午恒泰艾普发布的《关于公司收到诉讼通知的公告》,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恒泰艾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以及判决恒泰艾普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中伦律师事务所《新证券法时代,大股东增减持监管处罚升级,违规增持不享有表决权》一文中观点,关于违规增持取得的股份是否享有表决权,一直是上市公司收购纠纷、尤其是敌意收购纠纷中的核心法律争议焦点。
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将限制表决权规定在行政法律责任条款中,因此,司法实践通常认为,限制表决权的权力仅限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康达尔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新梅案中均认为,对违规增持责令改正的事项应由证券监管机构依其行政职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是否全面履行改正义务亦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券监管机构予以审查认定,证券监管机构未作出限制表决权的决定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及董事会无权限制股东违规增持部分的股东权利。旧《证券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态度,使得在上市公司敌意收购过程中,即使收购人被行政处罚,其股东权利的行使也不会受到实质影响。
新修订的《证券法》彻底摒弃将限制表决权规定在行政责任条款的做法,而是在第六十三条新增第三款规定,违规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36个月内,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不得行使表决权。上述规定可以说是此次《证券法》修订对大股东权益变动制度的最大突破。
争夺背后:控制权薄弱 惨淡业绩下股价低迷
需要指出的是,上市公司被敌意并购往往由于控制方的持股比例较低导致的控制权薄弱,如果叠加股价低迷,则更容易引起其他方对控制权的觊觎,而恰恰恒泰艾普正是符合以上特征的绝佳标的。
首先是控制方的控制权薄弱,现控制方银川中能,其持股数量为7600万股,持股比例为10.67%,其一致行动人孙庚文的持股比例则为4.96%,合计持股15.63%。除此之外,其他股东均为自然人,股权分散。
其次是股价的低迷,在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收购前,恒泰艾普的股价自2015年6月12日触碰21.06元的高位后一路下跌,至2020年的5月29日跌至最低点2.53元,区间涨跌幅-86.81%,让持有恒泰艾普的股东损失惨重。
股价低迷的背后,其实是低油价背景下的行业寒冬以及恒泰艾普本身的经营困境。
从2016-2019年及2020年前三季度披露的财务数据来看,恒泰艾普分别实现营收13.52亿元、29.33亿元、14.88亿元、10.64亿元和3.94亿元,同比变动分别为61.01%、116.95%、-49.26%、-28.50%和-46.34%,营收从2018年就开始了快速下跌。
相比于收入的下降,净利润的杀跌则更为惨烈。2016-2019年及2020年前三季度,恒泰艾普分别实现归母净利0.85亿元、-4.46亿元、0.31亿元、-11.13亿元和-1.17亿元,净利大幅波动且呈现微盈巨亏交替特征,尤其是2019年的归母净利同比下降了3739.77%,堪称惨烈。(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逆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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