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1 13:30:03 来源:环球网
【环球网记者陈超】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亲水性功能高分子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应用开发,主要应用于工业绿色发展和水生态保护两个领域。财务数据显示,该公司2017年到2019年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分别为28.85%、12.2%和1.33%,成长性逐年趋弱。不仅如此,富淼科技的实控人还曾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处以警告并罚款,同样值得关注。
根据招股书披露的信息,富淼科技的实控人是施建刚先生。公开信息显示,施建刚先生在2012年参与认购东华能源非公开发行股票,共认购1506.02万股;后因东华能源“10转10”,施建刚先生共持有3012.05万股。2014年6月,东华能源再次定增,为规避信息披露要求,施建刚借用了其名下公司投资部职员施某的证券账户参与认购。
在2014年6月16日、17日、18日,施建刚通过职员施某证券账户买入东华能源股票153.64万股,占东华能源总股本的0.22%;2014年6月23日,施建刚以职员施某名义参与了东华能源的非公开发行,认购股票2346.52万股,占东华能源发行后总股本的3.39%。
由于施建刚隐瞒了职员施某的代持行为,导致施建刚名下的东华能源股票占比为4.35%,达不到信披标准。但实际上,截至2014年6月23日,施建刚本人及通过职员施某持有东华能源的股票为5512.21万股,占东华能源总股本的7.96%,已达到“举牌”标准,按规定应在交易后三日内通知上市公司。
2016年8月证监局对于其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8万元;对于短线交易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两项合计罚款44万元。
事实上,富淼科技曾在2017年6月首次申报上市,后于2018年1月收到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其中也提到了施建刚被行政处罚的事项,富淼科技的这次上市也未能成功;及至本次2020年5月申报上市,富淼科技申请在科创板上市,并在招股书中单独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情况。”
对此,富淼科技也在回复记者采访时强调:“公司实际控制人施建刚所涉行政处罚已在报告期前结案完毕,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规定,前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值得关注的是,回顾东华能源在2014年完成的那一次定向增发再融资,自然人施侃是主要的获配股东,而且是当时那次定向增发配售股东中唯一一个自然人;而东华能源那一次定向增发的承销机构即华泰联合证券,与本次富淼科技申报IPO的保荐机构一致。
再来看富淼科技的财务数据,根据富淼科技在2018年发布的招股书数据,2017年富淼科技的“水溶性聚合物”销量为3.9万吨左右,“水溶性单体”销量为2.55万吨左右;根据富淼科技本次上市发布的招股书披露信息,该公司的“水溶性高分子”和“功能性单体”和2017年的销量分别为3.9万吨左右和2.55万吨左右,这也指向两个单品在两版招股书中虽然名称不同,但所包含的产品范围是相同的。
但与此同时,2018版招股书披露的“水溶性聚合物”和“水溶性单体”产量分别为3.76万吨和4万吨左右、其中“水溶性单体”的产销率维持在较低水平;但是在本次招股书中,“功能性单体”的产量仅为2.55万吨,产销率为100.8%。在前后两版招股书中披露的经营信息,存在明显差异。
不仅是产品产量存在信息披露前后差异,富淼科技在2018版招股书和本次最新版招股书中,披露的核心原材料采购单价同样存在差异。在2018版招股书中,富淼科技披露2017年丙烯腈、氯丙烯的采购单价分别为10592.56元/吨和6818.27元/吨,而在本次招股书中披露的采购单价则为10593.2元/吨和6763.79元/吨,均存在一定差异。
对此,富淼科技在回复记者采访时表示:“2018版招股书披露的2017年水溶性单体产量4万吨左右为未扣除自用部分的产量,本次招股书中功能性单体的产量2.55万吨为扣除了自用部分计算出的产量和销量。”但与此同时,该公司并未就原材料采购单价的差异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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