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8 11:00:14 来源:环球网
【环球网记者邓云】伴随着我国住房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参与主体的种类和数量不断扩大,市场运行的规则也日益复杂,过去只针对房东和租户的法规已难以覆盖对整个市场的指导和监管。近期,杭州、上海等地的友客、巢客、岚越、成都、重庆的满城、满励城等长租公寓企业相继被曝出跑路、租金贷、虚假房源等问题,影响了租客和房东的权益。
9月7日,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据了解,该《条例》从出租与承租、租赁企业、经纪活动、扶持措施等多方面对租赁市场的秩序进行规范,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同时,该《条例》也是住房租赁领域首部条例性文件,能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租赁市场监管制度化,对行业发展的意义重大。
《条例》明确了建立住房租赁机构登记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对于行业准入企业的监管,建立租赁机构登记制度,要求企业进行备案,制定奖惩措施,明确了市场主体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的“红线”。
《条例》明确指出,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针对租房租赁企业发布虚假房源、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违反条例规定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消费贷款相关内容、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赚取租金差价,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等内容,《条例》中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及相关处罚措施。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表示,住房租赁经营业务源于房地产经纪行业,两类企业往往相伴而生,此前针对住房租赁企业的法律法规较少,未按照住房租赁经营行业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监管,《条例》的推出,明确了针对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能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对“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模式,《条例》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同时,《条例》中还明确了鼓励商改租、工改租等存量盘活措施,鼓励增量租赁住房建设以及住房租赁金融的多元化发展,对住房租赁企业带来利好。同时,《条例》中,也明确了对于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的惩戒措施,旨在有效维护住房租赁市场中各个主体的公平竞争,推动市场良性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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