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1 15:34:5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
“八一”军歌嘹亮,人民解放军英姿飒爽!穿上军装,他们是保家卫国的钢铁之躯;脱下军装,他们扬起建设社会的风帆。为鼓励退役军人们积极投入“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时代浪潮, 国家精心研制了“军人创业号”,用税收优惠为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加油助力,快来一探究竟吧↓
01
启动个人减负装置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
02
启动企业减负装置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的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并持有相关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03
启动家属减负装置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名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可以分别享受一次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及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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