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2 12:34:10 来源:新京报
推动投行市场自律自治,当以向善竞争为底色
一家之言
推动市场自律自治和市场主体的行为纠偏的同时,要不断完善监管政策和市场行为规范指标,科学合理地订立什么是正当的市场行为。
7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消息称,对国泰君安证券、中信证券等8家券商在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存在承销费报价偏低的情况,启动自律调查,以平息市场质疑。
券商用主动降低费用的方式招揽优质客户,一直是投行市场公开的秘密:一是市场处于卖方市场,僧多粥少,蓝海竞争,提供服务的各方通过价格战招揽业务;一是主动降费是一种典型的营销策略,即券商对优质客户的一些低附加值业务进行低价承接,目的是建立好“捆绑”式联系,为今后承接优质客户的高附加值业务提供便利。这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8家券商启动的自律调查,当属后者。
从市场良性竞争角度看,通过大打价格战竞标优质客户资源的降维竞争,确实存在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秩序之嫌。中国证券业协会启动自律调查是清查可疑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秩序行为之举,也有助于还被调查企业的清白,净化市场风气,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
从企业营销策略看,价格战是一个降维竞争策略,反映该项业务处于红海市场,市场竞争同质化严重,不同市场主体的服务水平拉不开,进而只能从价格上展开较量,主要拼的是谁的成本可承受能力更强。价格战竞争对整个市场的伤害是很大的,会在整体上把市场越做越小,不利于行业创新发展,理论上应该是拼服务质量和水平,用高质量的服务来收揽客户的倾向偏好。
现实情况往往复杂,这次8大券商争食中核融资租赁债券发行承销权,即便是一种营销策略,以通过低价承销低附加值的业务,为今后承接高附加值业务打好地基,本质上也是一种价格战,所不同的是这是一种二阶段价格战竞争策略,对市场的不利影响是明显的,但愿中国证券业协会启动的自律调查能够对此进行有效纠偏。
当然,如何认定相关企业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工作还需要做得更细一些,比如被誉为投行最严内控新规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所规定的,证券公司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时,应当在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基础上合理确定报价,证券公司应当在综合考虑前端项目承做和后端项目管理基础上合理测算、分配投资银行类业务执行费用,保证足够的费用投入,避免因费用不足影响业务质量。
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属于行为伤害,针对的是行为的规范。《指引》中的评定依然沿用了“成本+利润”的客观评价标准,但是,什么是综合评估、什么才算合理确定报价,怎么才算保证足够费用投入等等,这些属于一事一议、一司一议的内容,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和监管部门来说,很难确定什么样的报价才算合理报价,什么样的成本才算合理,毕竟每个公司的能力是不一样的,这个报价在某个公司就可以覆盖成本,但在另一家公司就无法覆盖成本,特别是诸如通用型的债券、股权投行业务,对一些优质券商来说,已经完全标准化、流程化和规范化了,实际的边际成本很低,第三方很难有效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报价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
而用行业“平均成本+利润”的概率统计手段来评定一家公司是否进行了不正当竞争,实际效果可能有限,很多时候甚至与其监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样,对市场秩序和良性竞争存在不利影响,如不利于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毕竟如果行业平均成本和利润降不下来,“平均成本+利润”的评定指标将会产生限优扶劣之虞。
为此,规范投行竞争,有必要对任何可能涉嫌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起自律调查,推动市场自律自治和市场主体的行为纠偏的同时,要不断完善监管政策和市场行为规范指标,科学合理地订立什么是正当的市场行为,什么是不正当的市场行为,以保护正当的市场行为,惩罚不正当的市场行为,从而为市场主体搭建基于负面清单管理的不正当行为指引体系,并逐渐淡化“平均成本+合理利润”的传统评价体系,推动投行竞业以向善向上竞争为底色。
□刘晓忠(财经评论人)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本网资料发生偏差,本站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 2018 今日中国财经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