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4 09:45:13 来源:经济参考网
什么是“标”(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什么是“非标”(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二者之间的界限得以正式明确。作为资管新规的重要配套细则,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正式发布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
央行相关人士表示,《认定规则》细化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标债资产)的五项要求及相关认定标准,并在过渡期安排、监管要求等政策导向上,与《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制度精神保持一致,既没有制造进一步紧缩的预期,也没有放松监管要求,对市场影响相对较小。
去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今年5月,国务院金融委发布消息称,将于近期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落实资管新规要求,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范围和认定条件,建立非标转标的认定机制,并对存量‘非非标’资产给予过渡期安排,稳步推进资管业务转型发展,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此次《认定规则》的正式出炉,是对国务院金融委精神的落实,也进一步完善了资管新规的整体政策体系和框架。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重要配套细则,人民银行在制订《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时,充分考虑了当前内外部经济形势、实体经济融资的困难、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以及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等因素,旨在促进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认定规则》充分考虑市场需要,为各类债权类资产提供了明确的标债资产认定路径,提升债券市场的普惠性和包容性。具体看,《认定规则》第一条已明确为标债资产的各类债权类资产,无需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认定规则》发布后新增的其他各类债权类资产,均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若通过标债资产认定,资管产品可投资该类标债资产以置换存量的非标资产。
另外,经与金融监管部门及市场机构充分沟通,《认定规则》将一些市场机构普遍关心、性质模糊的金融产品归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资产),例如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券商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与资产支持计划、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明确了市场对非标资产范围的预期。
据央行披露的信息,《认定规则》于2019年10月12日至11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期内共收到35家机构合计94条意见建议,多数意见和建议已合理采纳。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认定规则》有三处修改,集中在标债资产的信息披露标准和标债资产的定价与流动性机制标准两方面。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修改主要是一些技术上的完善,使得《认定规则》更具实操性。
“《认定规则》细化了《指导意见》关于标债资产的五项要求及相关认定标准,并在过渡期安排、监管要求等政策导向上,与《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制度精神保持一致,既没有制造进一步紧缩的预期,也没有放松监管要求,对市场影响相对较小。”上述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
《认定规则》对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管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豁免了非标资产有关监管要求,这使得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整改计划,自主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金融机构压降非标资产投资的进度如何?对此,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自《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市场对《指导意见》的资管产品投资要求适应性已明显增强。从当前市场运行情况看,金融机构资管产品的投资模式已逐步转型,非标资产投资有序压降,并逐步转向投资债券和存款等表内资产。
而此次《指导意见》的发布将进一步促进市场规范发展。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现在厘清相关定义,消除“标”和“非标”之间的模糊地带,有助于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时把握业务边界,也消除市场对非标资产清理“一刀切”的疑虑和误读,这样既有利于化解非标资产难入表、难接续的问题,又有利于非标资产的规范发展,为市场增添了弹性。
该人士还表示,标准化资产和非标资产能适应不同投融资主体的融资需求,非标资产有其合理性,也并非就是“有毒资产”,人民银行从市场角度出发,客观地看待标债资产与非标资产的利与弊,并未强制非标资产进行转标,而是将投资标债资产的主动权交给市场机构。
“《指导意见》明确了规则和认定机制,原先一些非标资产、非非标资产经过适当’改造‘后,均可按相关程序申请进行标债资产认定,从而以更为透明和市场化的方式转化为标准化资产。从这个角度说,《指导意见》在促市场规范发展的同时,能进一步激发市场内生动力,进一步发挥债券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他说。
促市场规范和金融服务实体,近日,人民银行还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围绕构建统一的债券违约制度框架,对债券违约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受托管理人制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功能作用,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义务和权利进行规范,同时针对发行人恶意逃废债、债券募集文件薄弱、市场化违约处置机制不健全等若干问题统一解决方向,推动债券市场违约处置向市场化、法治化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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