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3 08:07:39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上半年,你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协助资金分配划转,协助“垫资开户”、规避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协助放大两融授信额度;将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此外,未对客户规避融资融券标的管理情况予以有效监控,对融资标的变更审批流程不规范,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等存在缺陷。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对上述问题予以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同时,你公司应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刘全胜、余安义、陈褘杰、陈建功等人,按照你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内部经济问责,并向内蒙古证监局书面报告结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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