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1 08: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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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红线碰不得!券商员工代客理财亏损后又赚了回来,但还是被告上法庭
从业人员代客炒股亏钱了咋办?最近有起案子里的证券公司员工的解决方法似乎还算“负责任”:想办法再赚回来!
虽然最后这名证券公司员工真的把大部分亏损给赚回来了,但双方还是对簿公堂。毫无悬念,法院判令代客炒股者掏钱补回剩下的损失额。
但其实,这整件事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不管是赚是亏,也不管有无纠纷,证券公司员工代客炒股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其红线不可逾越,违法者可能面临巨额罚款。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这则最新判例,苏某是一名证券公司的职员,其先与王某某口头协商,由王某某拿出200万元初始资金并提供股票账户,约定由苏某代为炒股。
不料股市变化无常,在操作王某某的账户大幅亏损后,苏某提出了一个不寻常的解决方法:签订书面协议,再以炒股盈利弥补王某某的损失。
其协议内容如下:“本人为王某某在国泰君安的证券账号炒股。因本人操作失误,造成王某某经济损失576000元。本人承诺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该款。(如)到期未付,通过诉讼解决。”
“协议”签订后,苏某继续进入王某某的账户炒股,至2016年11月4日,该账户转出150万元,余额为31.02万元。
以上为一审认定的事实。也就是说,苏某又通过炒股将账户余额提升至180余万元(转出的150万元+余额31.02万元)。由此,一审判决苏某支付王某某亏损差额,并以股票全部抛售后的余额计算,经认定,最终损失额为18.98万元。
但苏某对一审判决并不服气,又提出了上诉。苏某表示,前期双方认定应由其弥补的损失为57.6万元。签订书面协议后,苏某继续代为炒股并赚回62.43万元,超过协议中要赔偿的数额,应免除其赔偿义务。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因股票价格应以最终抛售的价格作为盈亏的基数加以计算,不能以中间价格计算盈亏,至2016年11月4日,上述账户持股全部抛出后,余额181.02万元,而损失额应为余额与本金的差额,即18.98万元。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苏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的判决并不出人意料,但有一点必须得强调,苏某身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委托代他人炒股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旭表示,本案中,苏某系证券公司职员,属于证券从业人员,其私下接受委托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如新证券法的第一百三十六条载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第二百一十条载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证券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亦载明,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而从各地证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例看,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规代客炒股会被监管部门依法严查。因此,从业人员应谨守规矩,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证监会也曾特别提醒,从业人员代客理财属于从业人员个人行为,一般是从业人员与投资者私下签署相关合同或口头约定相关内容。目前,证券公司严禁从业人员从事违规代客理财活动,采取了一系列严密防范措施,并在对投资者进行电话回访的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揭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仍私下委托从业人员为其理财,则一般认定为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投资者一旦因违规代客理财产生亏损,只能向从业人员主张权利。投资者不能盲目相信从业人员违法承诺,应保持理性投资理念,努力提高自身专业知识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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