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2 18:07:04 来源: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5月20日,广西证监局披露对越洋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越洋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造成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一)越洋科技与云南可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睿化工)构成关联关系,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可睿化工由黄诗衍、廖雪琼于2015年1月发起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越洋科技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林明知悉该公司设立情况。2015年4月,廖雪琼任职越洋科技董事,黄诗衍任职越洋科技董事会秘书。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期间,可睿化工由廖雪琼和黄诗衍各持有50%股份,廖雪琼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黄诗衍担任总经理。2016年3月,廖雪琼和黄诗衍分别将名下股份出售转让,并不再担任可睿化工相关职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十项规定,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期间,越洋科技与可睿化工构成关联关系。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越洋科技向可睿化工采购货物金额为1,767.80万元,构成关联交易。
(二)越洋科技与Linphos Chemical,Inc.(以下简称Linphos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Linphos公司的企业注册信息显示,该公司CEO(首席执行官)为林明,CFO(首席财务官)为林珊。林明是越洋科技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其承认对Linphos公司涉及磷酸的业务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林珊是越洋科技副董事长。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十项规定,越洋科技与Linphos公司构成关联关系。2015年、2016年、2017年,越洋科技向Linphos公司销售货物金额分别为4,654.45万元、4,379.62万元、744.82万元,构成关联交易。
越洋科技在《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和年报以及2017年半年报和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越洋科技在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中虚假披露与可睿化工、Linphos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林明主持召开,林珊、廖雪琼以及越洋科技董事、总经理曾云彬和董事、财务总监邓小丽参加会议,商定由越洋科技向控股股东广西越洋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洋集团)提供借款,用于解决越洋集团资金紧张问题。根据上述会议决定,2016年12月29日,越洋科技与越洋集团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越洋集团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需求向越洋科技分批借款人民币2亿元。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越洋科技实际向越洋集团提供资金累计23,492.52万元。其中,2017年1月至6月期间越洋科技向越洋集团提供资金累计9,987.47万元。截至2017年底,越洋集团累计归还4,687.42万元。截至2019年6月末,尚有18,805.10万元未归还。
对上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越洋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5月30日,越洋科技在2017年年报和《关于补充确认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说明的公告》中披露了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2018年8月3日,越洋科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以上事实,有越洋科技相关公告、书面情况说明、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相关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越洋科技未按规定披露与可睿化工、Linphos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虚假披露与可睿化工、Linphos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所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和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越洋科技董事长林明和副董事长林珊在Linphos公司分别担任CEO和CFO,分别是越洋科技未披露、虚假披露与Linphos公司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长林明知悉可睿化工设立情况,时任董事会秘书黄诗衍、董事廖雪琼分别出任可睿化工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林明、黄诗衍是越洋科技未披露、虚假披露与可睿化工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廖雪琼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长林明组织,副董事长林珊、总经理曾云彬、时任董事会秘书廖雪琼、财务总监邓小丽参与讨论决定越洋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越洋科技资金事项,林明、曾云彬、廖雪琼、邓小丽是越洋科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珊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
一、对越洋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林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林珊、廖雪琼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曾云彬、邓小丽、黄诗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文/新浪财经 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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