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9 18:07:12 来源: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5月9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文爱凤、王培、陈芝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广东证监局派出检查组对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胜智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华所)执业的劲胜智能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众华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制定的审计计划未实际执行。众华所在劲胜智能2018年度审计工作中没有按照审计计划对公司的存货货龄划分是否正确执行审计程序,也没有对审计计划作出更新和修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对存货存在的减值迹象保持关注和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众华所审计人员于2018年12月31日对公司存货实施监盘时,未能关注到存货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风险,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对存货的审计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众华所在劲胜智能2015至2017年度审计中,对公司部分存货存在负毛利的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关注到劲胜智能未充分评估测试存在负毛利情况的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二是公司在2018年度审计中未对公司存货货龄划分是否正确、滞销存货的单价和数量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对管理层专家的客观性以及将专家工作用作审计证据的适当性进行评价。众华所在对公司2018年存货跌价准备进行审计时,利用了公司管理层所聘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的评估工作,你们没有对银信评估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执行审计程序,未取得相关审计证据,核实银信评估的评估范围是否恰当完整,未对银信评估确定的公司存货单价和数量是否可以用作存货计价认定的审计证据作出评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对函证未完全保持控制且对存在疑虑的函证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审计底稿显示,众华所审计人员对劲胜智能往来款的函证交由公司寄出,同时对部分函证回函不符事项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取得相关审计证据并在底稿中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众华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文爱凤作为劲胜智能2016至2018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培作为劲胜智能2015年度、2018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陈芝莲作为劲胜智能2016至2017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第三项第一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众华所和文爱凤、王培、陈芝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文/新浪财经 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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