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4 16:07:1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21深度丨中国版集体诉讼再向前一步,首个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落地
新《证券法》修订后的一大亮点即是进一步在证券维权方面明确和引入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这也被市场认为是中国版集体诉讼制度的尝试。
但上位法生效,并不意味着“集体诉讼”能够直接落地,因为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对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是本轮证券民事诉讼改革的起点而非终点。
后续改革有赖于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及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出台相应配套规定、司法解释和实施规则继续推进。同时,鉴于改革的难度和创新性,有关部门也可能会选择特定类型案件、部分法院先行展开试点。在实践中继续细化、调整和完善,将是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落地生根,行稳致远的必经阶段。
3月24日,代表人诉讼制度首个具体规定出炉,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规定》)。
这是全国法院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也是上海金融法院继2019年1月出台全国首个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规定之后,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和证券市场司法需求的民事诉讼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
注:新证券法中的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打破规则沉默
我国《民事诉法》针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专门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
此前司法条件的限制,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纠纷实践中长期基本处于休眠状态。
近年来,法院在处理证券群体性纠纷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审判经验,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司法条件日益成熟,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要用好、用足现行代表人诉讼。
今年3月新《证券法》的实施,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直接赋予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人的诉讼地位,并在诉讼成员范围的确定上采用“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方式,开创了代表人诉讼的新形式。
这种背景下,上海金融法院作为全国首家金融审判专门法院以及涉科创板相关案件试点集中管辖法院,结合证券纠纷的特点和审判实际,制定出台了《代表人诉讼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将有力推动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升审判集约化水平,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从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提高证券市场欺诈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代表人诉讼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是上海金融法院推进金融审判机制改革的新探索。上海金融法院将认真实施并结合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代表人诉讼规定》的各项内容,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五十条详解
记者了解到,《代表人诉讼规定》共五十条,全面涵盖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提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包括当事人一方在起诉时人数确定的和以“加入制”为核心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以及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提起的以“退出制”为核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
同时,《代表人诉讼规定》还系统规定了各类代表人诉讼的规范化流程,包括立案与权利登记、代表人的选定、代表人诉讼的审理、判决与执行等。
明确回应了各类代表人诉讼中的难点问题,如代表人的推选、代表人的权限范围、代表人诉讼和解或调解、代表人诉讼的上诉程序、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大力依托了信息技术创新代表人诉讼机制,通过设立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实现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公告通知、电子送达等诉讼程序的便利化。
“ 《代表人诉讼规定》的出台解决了诸多此前未能明确的问题,为代表人诉讼制度能够快速落地并且展开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制度保障。”北京地区一位证券维权律师对记者表示。
此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彭冰认为,此次证券法的内容是一个巧妙的“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采取了投保机构不需要经过全部投资者委托即可以直接代表他们登记的做法,实现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效果。在中国民诉法没有规定集团诉讼制度下,借助中国高效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实现了集团诉讼的效果。
不过,他也提出本款的实施有先决条件,必须是法院已经愿意做第二款的公告登记,因此,“中国版集团诉讼”能否实现,还有赖于最高法院的支持,否则就是“纸面上的文字”,和《民诉法》第54条的命运一样。
而《代表人诉讼规定》在立案与权利登记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明确登记范围审查前置,法院在公告前就案件基础事实进行审查并确定权利登记的范围;投资者通过在线身份核验后登录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进行登记;着力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电子交易数据对接机制,通过数据对接核验确定适格投资者名单,获得相应交易记录等。
在代表人确定方面,明确投资者可以先在全体原告名单范围内投票,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的则进入协商环节,法院可结合前期投票情况等提出代表人候选名单进行差额投票;明确代表人得票数不少于参与投票人数50%的选定标准;明确法院推荐和指定代表人的条件,确保选任的代表人能够充分、公正的表达当事人的诉讼主张。
在代表人权限方面,明确代表人与被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了统一的特别授权模式,即投资者在进行权利登记时,应当明确表示对代表人的特别授权;不同意特别授权的可以另行起诉;明确被代表人选择退出的权利,当事人对代表人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不认同的,可以向法院声明退出和解或调解协议;明确代表人的费用补偿机制,代表人主张由被告赔偿其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代表人诉讼的审理、判决与执行方面,明确要强化专业支持,通过选用专家陪审员、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等,确保案件的审理质量和裁判效果;明确一审判决的效力和上诉问题,充分保障各当事人自主选择权;明确建立投资者保护机构辅助参与生效判决执行的机制,判决生效后,法院可将执行款项交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存,由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向胜诉原告进行二次分配。
在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方面,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诉讼的具体操作规范。
明确立案审查标准及适格投资者范围。法院立案受理时,依法审查投资者保护机构取得投资者授权的情况,在此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确定适格投资者的范围。
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诉讼职责。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承担相关事项的公告通知、适格投资者的身份核验、退出投资者的人数统计等诉讼事务。
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权限。作为代表全体投资者利益的公益机构,其代表人权限应为特别授权。
明确投资者的退出阶段。考虑到和解、调解涉及重大权利处分,投资者可以在和解、调解阶段“第二次声明退出”,实现诉讼效率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平衡。
明确一审判决生效后的上诉程序。是否上诉原则上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主张为准,但投资者也可以在上诉期向其明确表示是否上诉,两者不一致的,应保障投资者的上诉或退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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