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3 12:07:13 来源:新京报网
原标题:涉“非吸”多年储户存单待偿 山东蓝山集团被申请破产
围绕山东高唐县国企蓝山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疑团尚未解开,如今其已被当地另外一家国企申请破产清算。
2月11日,新京报记者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获悉,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月10日公开关于蓝山集团的破产清算受理情况,公告显示,本次破产清算申请人为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高唐县金城建设”)。
此前新京报记者调查了解到,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下称“蓝山集团”)已向当地居民吸收存款长达20余年。2016年,在集团工作超过30年的老厂长许兰山去世,储户存单随即从第二年(2017年)起无法兑付,直至去年,“楼盘抵债”的方式被提出,该方案遭到不少居民反对,存款争议至今仍悬而未决。(相关内容请见往期报道《“吸储”暴雷2年 山东高唐蓝山集团“以楼抵债”》)
如今,蓝山集团突然被第三方申请破产清算,这给追索存款的居民们又带来一层悬念:自己的钱是否还能顺利取回?
蓝山集团网站显示,公司最早为1958年成立的高唐油脂化工厂,后于1993年11月6日成立山东高唐植物油厂,1999年8月13日成立蓝山集团。其2005年曾实现销售收入17亿元。在其出现危机之前,一直是高唐县人眼中的当地三大支柱企业之一。
蓝山集团方面称:
将会保障偿还储户存款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显示,法院决定采用竞争性遴选方式指定蓝山集团的破产清算管理人。
企查查显示,高唐县金城建设由高唐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持股90.91%,与由高唐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100%控股的蓝山集团一样,同属高唐县当地国企。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王德怡律师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这种情况说明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了,这些居民与公司之间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其债权通常不具备优先性,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顺序靠后,获赔的比例可能会比较低。此外,这个程序十分漫长,公司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三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和分配完毕,法律并没有规定时限。
原蓝山集团总经理、现高唐县驻蓝山集团工作组成员李东华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目前与破产清算的申请人金城建设方面还未见面。至于尚未归还的储户存款,李东华称,“肯定要还”,因为此事涉及人数众多、影响较大。至于偿还储户的具体方案,目前尚未形成。
新京报记者致电高唐县国资委,接线的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情况,具体负责同事因疫情影响,在家办公。
新京报记者此前了解到,蓝山集团老厂长许兰山2016年11月去世后,集团经营状况急转直下。企查查显示,截至2月11日,蓝山集团共涉及司法案件247起,其中发生在2017年以后的案件占比高达88%,同时,蓝山集团还有27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全部发生在2018年以后,
李东华称,由于所涉储户属于一般债权人,“企业要破产的话,要优先偿还储户好像也有政策障碍,不过,这个钱(储户存款),首先要保障它,从处置资产或者处置资产之外来还。”
20年吸储一朝“暴雷”
老厂长逝后蓝山集团走向“以楼抵债”
根据新京报记者此前的调查,多年来,许多当地居民将钱存进蓝山集团。“存款不用身份证、没资金门槛,有钱就能存,一年利率12%。”高唐县居民张芳(化名)说。
记者从多位储户获得的存单上看到,存单金额从数千元到十几万元不等,虽然存单上写着“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内部职工储蓄存单”,但据求证这些储户大多不是蓝山集团员工。
从公开资料看,蓝山集团的“吸储”已进行了20余年,在老厂长许兰山过世后4个月(2017年3月)开始无法兑付,而在老厂长去世前后,蓝山集团的管理层进行了一些调整。
2016年,吕端义和杨继萱进入蓝山集团,吕端义担任蓝山集团党委书记。高唐县政府网站显示,2012年1月吕端义曾以高唐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身份出席高唐县第十六届人代会预备会议,而在2018年12月10日发布的高唐县财政局主要领导简介中,杨继萱为该局党组成员。
企查查显示,2017年9月,蓝山集团董事长变更为杨继萱,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由许兰山儿子许振国变更为李东华,如今,李东华已不再担任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而是高唐县驻蓝山集团工作组成员。
据记者走访,从2017年3月至今,蓝山集团储户手中大量存单无法兑付和计息,除蓝山集团外,高唐热电厂也同样存在储户存款逾期无法偿还的情况。一开始,有关负责人于2017年3月承诺每年归还蓝山集团储户本金20%。然而,到了2018年,蓝山集团仅兑付了本金的10%。
去年3月,蓝山集团提出新的兑付方案:对单张余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和5万元以上的存单提出了不同的偿还方案,前者按照2018年兑付标准兑付,后者采用存单抵顶楼款方式兑付。
由于“以楼抵债”方案对储户来说存在现实层面的操作难题,许多储户并不接受这一方案。“现在楼还没盖起来,还和去年8月的时候差不多。”2月12日,张芳对记者说。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王德怡律师表示,“这个企业原来在经营状况好的时候,可能能够兑付。如果经营状况不好,或者出现内部贪腐挪用问题,就无法兑现本金和利息了。这种情况应该向公安机关反映,请求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谢昕律师认为,从得到的资料来看,如果蓝山集团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且无相关证照批文的情况下,向公众吸收存款,无论其是否能够如期兑付,都可能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除此之外,“还应继续了解这一行为是以国有企业蓝山集团自身为主体进行的,还是部分人假借蓝山集团的名义进行的。”谢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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