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6 22:30:00 来源:中国证券报
文 | 中国基金报若晖
A股的内幕交易,最近出现一个很惨、很奇葩的案例!
一公司总经理得到一家A股公司对外收购的内幕消息后,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用老婆账户大举买入300多万!
结果,停牌几个月后,收购失败,连续3个跌停之后继续下跌,那位总经理不得不斩仓,巨亏了135万,亏损比例高达45%!
最终,证监会决定对黄建国下达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加上付款金额,相当于巨亏55%!
案件的起源还得从上市公司邦宝益智在上一次收购失败之后,有意试水教育行业说起。
2016年7月,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宝益智)初次筹划收购游戏娱乐类公司失败后,拟重点发展教育方向。2016年11月,邦宝益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某明请深圳前海昊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李某推荐有独立版权的教育类收购标的。2016年12月初,李某向李某明推荐广东格灵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灵教育),在李某的牵线下,邦宝益智与格灵教育展开收购方面的接洽。
2017年2月28日,双方就收购合同重要条款基本达成一致, 2017年3月27日,“邦宝益智”停牌。次日,邦宝益智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并将于2017年3月28日起继续停牌。
2017年4月5日,邦宝益智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本次筹划事项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计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5月23日,邦宝益智发布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而在这一次收购推进过程中,时任新日升董事兼总经理黄建国通过邦宝益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某明、国金证券邦宝益智收购格灵教育事项项目丁某获知这一关键信息。
黄建国认识邦宝益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某明。在李某明知悉内幕信息后、内幕信息公开前,黄建国与李某明共计通话6次。
2015年12月,经邦宝益智原财务总监李某林介绍,丁某在汕头与黄建国相识。
黄建国与丁某共同在多个微信群中,平时两人会通过业务咨询、参加活动、吃饭等方式沟通联络。在丁某知悉内幕信息后、内幕信息公开前,黄建国与丁某共计通话24次,见面2次。
由此可见,监管认定的黄建国和多个内幕知情人合计通话30次,见面2次。
戏剧性的是,黄建国以为自己获取了重大利好消息,最终并购重组以终止告终,黄建国以亏损出局,但也没逃脱内幕交易的认定。
2017年3月24日(邦宝益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佘某琳”证券账户于买入“邦宝益智”8.77万股,买入金额302万元,并于2017年12月22日前全部卖出,亏损135.82万元。
从邦宝益智股价走势可以看出,重组终止复牌之后,邦宝益智连续3个跌停,而后震荡下跌,股价走势疲弱。
证监会认为,在这一买卖股票过程中,一是黄建国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与知情人通话时间高度吻合。
2017年3月22日,国金证券投行八部执行总经理丁某开始密集准备收购事项相关材料,邦宝益智停牌的关键时间节点已确定,当日及3月23日黄建国与丁某分别有3次和2次通话联系;3月23日傍晚,黄建国与丁某通话后,与其妻佘某琳联系;3月24日上午,黄建国与丁某通话后,“佘某琳”账户卖出持有的3只股票,大笔集中买入“邦宝益智”;3月27日邦宝益智停牌。
二是黄建国交易涉案股票与平时交易风格不同。
“佘某琳”证券账户2017年3月24日买入“邦宝益智”成交金额达3,026,124元,为开户以来最高单日买入成交金额;2017年3月24日10:33委托买入金额达2,208,000元,为该账户开户以来最大单笔委托买入金额。
三是黄建国妻子佘某琳对交易的解释与实际情况不符。
佘某琳称其长期看好“邦宝益智”,但开户以来仅在2016年12月7日买入2800股。“邦宝益智”价格自2017年1月20日开始企稳回升,而“佘某琳”账户在当时并没有买入。
黄建国在内幕交易认定前的最后一刻仍在对自己的行为辩解。
黄建国称,第一,本案所涉收购事项最终以失败告终,因而不应当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第二,内幕信息发展变化相关信息缺失,既然相关信息始终没有公开,对市场就没有影响,当事人就无法利用所谓的“内幕信息”;第三,本案在证据方面以言辞证据为主,客观证据不足,达不到证明标准;第四,本案交易行为不存在异常性,符合以往交易习惯;第五,调查部门调取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不符合法定要求,相关调取流程没有记录,给当事人阅读的电子证据没有密封。
不过,证监会认为,第一,案件所涉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与重组成功与否无关,只要重组在推进过程中,当事人知悉(或推定知悉)并利用该信息交易,即构成违法;
第二,证据卷第五卷中存有邦宝益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系列公告,能够体现内幕信息的发展变化及阶段性公开的过程,当事人所说相关信息始终没有公开,没有证据支持;
第三,言辞证据与客观证据的比例问题并非衡量证据是否达到证明要求的标准。本案言辞证据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成立;
第四,本案当事人当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次日令其配偶交易涉案股票,且交易金额为开户以来最高单日买入成交金额最大值,交易特征明显异常,符合推定内幕交易的条件;
第五,本案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有相关记录,符合法定程序。在案电子证据一式两份,一份密封给法院备查,另一份开封由案件审理人员和当事人共同阅读。电子证据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最终,证监会决定对黄建国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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