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8 07:56:31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去年1月,第一财经记者独家采访获悉,根据设计方案,最高法将在北京、西安、深圳各设一个国际商事法庭。西安面向陆上丝路,深圳面向海上丝路,而北京的则类似于总部。此外,根据有关部署,中国贸促会则按照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联手国外的工商组织共同发起成立新的国际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
8月7日,随着中美等46个国家和地区在新加坡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下称《新加坡调解公约》),以往松散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未来可跨境强制执行。
《新加坡调解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研究拟订的,并经联合国大会会议于2018年12月审议通过,公约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
中国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7日率领中国政府代表团在新加坡出席签署仪式,并代表中国签署公约。中国、美国、韩国、印度、新加坡、哈萨克斯坦、伊朗、马来西亚、以色列等4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公约。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面临瘫痪的背景下,这份公约的签署意义重大。与之形成对照的是,第一财经记者从权威渠道获得的信息是,就在《新加坡调解公约》签约之后,日内瓦时间8月15日,多国将会再次提出启动WTO上诉机构成员遴选程序的提案。但可以预见的是,美国代表将如过去一样,再次提出反对。
世界银行下属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中国籍调解员、西安交通大学校长助理单文华对第一财经记者称,签署该协议有重大意义。因为调解是争端解决的一个重要方式,但是长期以来,它有一个很大的弱点,就是调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没有国际强制执行力。没有这个公约,它的国际承认和执行实际上就是寸步难行。有了这个公约,调解的国际执行可望得到强有力的保障:一方面,在当前单边主义盛行的情况下,这是多边主义的一个胜利;另一方面,对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也不言而喻。
实用主义的多边选择
虽然美国最近两年频频对主要贸易伙伴使用单边措施,但却在这份联合国框架下的协议上签字,颇显微妙。
《新加坡调解公约》显示,本公约应于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交存六个月后生效,即只要有三个签署方落地生效,公约即可生效,门槛并不算高。
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在致辞中表示,《新加坡调解公约》在诉讼、仲裁之外,进一步健全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调解制度。众多国家签署公约,展示了国际社会对多边主义重要作用的共识。
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在视频中表示,《新加坡调解公约》强化了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的国际法治规则,凸显了多边主义的价值。
同为多边争端解决方式,美国支持了《新加坡调解公约》,却一直阻碍WTO的多边程序。由于八月为WTO休会期,仅有8月15日的争端解决机构(DSB)月度例会,美国对上诉机构成员遴选程序启动的反对将再次成为焦点。
截至目前,WTO上诉机构的七个职位中只有三人在任,勉强达到了上诉机构能够正常运行的最低数量成员的要求。印度籍大法官巴提亚(UjalSinghBhatia)和美国籍大法官格拉汉姆(ThomasR.Graham)均将在2019年12月10日结束其第二任任期。中国籍大法官赵宏的第一任任期也将于2020年1月30日结束。也即到了年底,上诉机构将因美国的反对而面临瘫痪。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教授孔庆江对第一财经记者说,便于商事争端解决及和解协议在他国的执行,这个问题上,国家之间利益一致。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政府间的贸易争端,但这个公约不适用于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而只适用于个人(企业)之间的国际商事争端。同时,他也认可,这个选择显示了美国的实用主义。
单文华对第一财经记者说,调解源自东方,被称为“东方智慧”。目前在国际上调解也得到广泛重视和支持。在国内,例如在我国,还有可能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实现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从而得以强制执行,但此前在国际上并无公约保证商事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
有利于中国的“一带一路”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此次签约加入,对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也不言而喻。
单文华认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展开,未来中国企业在沿线国家投资签合同时,一个显而易见的好处是,可以选择将仲裁地放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这样的国内机构,而不必要像以前那样必须放在其他国家。《新加坡调解公约》则保障了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8月1日的例行发布会上对记者说,《新加坡调解公约》规范的是企业或者个人经过调解机构的调解,达成商事和解协议以后涉及的跨境执行问题。过去4年,中方积极参加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制定工作。该公约宗旨同中国倡导多元化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精神是一致的。
在8月6日的国新办发布会上,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唐文弘对第一财经表示,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之后,将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建设。他说,上海自贸试验区已经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下一步还将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建设,明确规定允许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和争议解决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
早在去年1月,中国就筹划建立全新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实现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去年1月,第一财经记者独家采访获悉,根据设计方案,最高法将在北京、西安、深圳各设一个国际商事法庭。西安面向陆上丝路,深圳面向海上丝路,而北京的则类似于总部。此外,根据有关部署,中国贸促会则按照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联手国外的工商组织共同发起成立新的国际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
随后,去年6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确认了上述消息,并建立由精通国际法及其本国法的专家组成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定相应工作规则。对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先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我国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委员会可就如何适用外国法提供专家意见。
参与相关工作进程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称,从国际实践来看,涉外法律纠纷解决最常见、最普遍为当事人接受的是仲裁和调解。但由于现有的一些国际争端解决组织程序繁琐、时间冗长、费用高昂,且普遍使用的是欧美国家的普通法,语言也以英语为主,“一带一路”很多相关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商事主体并不适应目前的这种纠纷解决方式。
而从2017年开始,面对企业越来越汹涌的对外投资大潮,中国监管者不仅开始拥抱以往并不舒适的规则区域,更踏出了国际投资规则制定的第一步。
2017年9月,根据ICSID官网消息,我国有9人当选ICSID调解员及仲裁员,且阵容极其豪华。比如,由世界银行主席指派的张月姣,曾是WTO上诉机构首位中国籍大法官。
这意味着,中国的豪华专家阵容已开始深度介入正处于争议和改革焦点的国际投资人与地主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SDS)。与此同时,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已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从而填补我国国际投资仲裁领域自主制定仲裁规则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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