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29 12:50:30 来源: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9日讯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玉米、水稻、大豆和油菜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规定,允许俄罗斯全境大豆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4号(关于允许俄罗斯全境大豆进口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玉米、水稻、大豆和油菜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规定,允许俄罗斯全境大豆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俄罗斯大豆是指在俄罗斯境内所有产区种植用于加工的大豆。
二、进口俄罗斯大豆不得带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件)。
三、进口俄罗斯大豆可采用水路、铁路、公路、航空等方式运输,装载的运输工具应符合检疫和防疫要求。
四、其它检验检疫要求按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8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doc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25日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本网资料发生偏差,本站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 2018 今日中国财经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