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27 09:02:00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中国人民银行26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金控公司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关联交易管理。
此举旨在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专家表示,《办法》将有效弥补监管空白,减少监管套利行为。
强化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明确了监管范围,即符合一定条件且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综合化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另外,严格股东资质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财务状况良好。
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表示,《办法》的制定在制度层面弥补了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空白,能有效减少机构监管和分业监管下的监管套利,是金融监管理念从重视机构监管向强调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转变的重要体现。
在市场准入方面,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对金融控股公司严把市场准入关十分必要和迫切,主要原因在于:第一,这是加强金融风险源头管控的重要举措;第二,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实施监管,需要严格市场准入,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这样才能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第三,这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监管改革趋势。
薛洪言认为,在持牌监管的大原则下,牌照获取是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的前提,在牌照审批阶段把好关,把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排除在外,可以有效减缓后续金融体系监管和风险防控的压力。
“这次对市场准入做了很严格的要求,未来这些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需要有明确的资质,有利于更好地管控风险。”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金融分析师鄂永健称。
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上,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建立禁止关联交易的负面清单。其中,除财务公司外,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向其他关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向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10%或该关联方注册资本的20%,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
全面加强穿透监管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在并表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方式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
具体而言,一是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二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综合运用宏观审慎政策、金融机构评级等政策工具,评估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三是根据履职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在监管协作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四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整体恢复和处置计划。五是金融控股公司违反《办法》或发生重大风险时,视情形对其采取限制经营活动、限制分红或相关权利、责令限期补充资本、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六是金融控股公司难以持续经营,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市场退出。相关实施细则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上述负责人强调,对金融机构而言,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按照《办法》要求,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需要进行股权整合,但股权转让在集团内部开展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改变,金融机构所受影响有限。那些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快速扩张的金融控股集团,往往体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有必要通过严格监管纠正其行为。
鄂永健表示,当前很多金控公司不规范,包括不透明或有关联交易等。从长远看,按照《办法》来规范有利于整个金控公司的规范发展。同时,《办法》设有过渡期,在实行过程中,将不会出现较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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