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24 22:31:00 来源:
7月24日,*ST康得(002450.SZ)公告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康得新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三家全资子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京民初102号),公司及三家全资子公司起诉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合同纠纷案已于2019年7月22日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公司称,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签署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现金管理协议”)及《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加入申请书》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及《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加入申请书》无效,并要求被告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此前,7月5日,*ST康得收到证监会的处罚事先告知书,因虚增利润119亿元,并存在涉嫌违规担保、未如实披露募资情况等违法行为,被处以60万元罚款,实控人、时任董事长钟玉被处以90万元罚款并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是当前《证券法》规定范围内的顶格处罚。
告知书称,公司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就包括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协议。
根据公告,2014年,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了《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对康得集团控制的下属公司在北京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将协议下子公司账户资金实时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3258账户,如需付款再从母账户下拨。各子账户实际余额为0,但北京银行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上不显示母子账户间自动上存下划等归集交易,显示余额为累计上存金额扣减下拨金额后的余额。*ST康得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3家子公司的5个银行账户资金被实时归集到康得集团,实质上系*ST康得向关联方康得集团提供资金、康得集团非经营性占用*ST康得资金的行为,构成*ST康得与康得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
在5月15日,*ST康得以《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违反法律为由向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发出商务函,目的是协议因违反法律自始至终为无效协议,要求恢复相应子账户的独立性,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维护相关公司利益的权利。且公司管理层已将西单支行的违规行为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目前该事件尚无定论。
商务函件指出,银行出具的合作协议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控股股东、公司实控人与上市公司本身应有机构、业务独立,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分别独立核算和承担责任及风险。
目前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并无回应,上述事件并无定论。
7月15日晚间,*ST康得公告称,预计2019年上半年实现的归母净利润为亏损5.37亿元-7.65亿元,同时,债券“17康得新MTN002”实质性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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