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3 07:3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12日发布《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告诉记者,这充分体现了防范金融风险的政策导向,尤其是此前关于海外发债的各种例子较多,所以从防范外部金融风险传导到国内市场等角度看,政策出台是非常及时。他进一步认为,考虑到近期包括国内公司债、信托融资等领域的收紧现象,后续房企确实需要对融资收紧等趋势有清醒的认识。
通知要求,房地产企业在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中要列明拟置换境外债务的详细信息,包括债务规模、期限情况、经发改委备案登记情况等,并提交《企业发行外债真实性承诺函》。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要加强信息披露,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需明确资金用途等情况。
通知强调,房地产企业应制定发行外债总体计划,统筹考虑汇率、利率、币种及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稳妥选择融资工具,灵活运用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买卖、期权、掉期等金融产品,合理持有外汇头寸,保持境内母公司外债与境外分支机构外债、人民币外债与外币外债、短期外债与中长期外债、内债与外债合理比例,有效防控外债风险。
“根据新政,房企发行外债,只能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这个规定是具有很强的管控效力的。换句话说,三种融资用途已经被限制了,包括发行海外债偿还国内债、发行海外债用于流动性资金补给、发行海外债用于拿地。类似管控很大程度上会对近期部分房企的海外融资形成利空影响,但也有助于防范相关房企的海外发债金融风险的扩大。”严跃进认为,此新政意味着对于房企外债资金用途的更严厉审查。
“最近房地产企业面临资金面的多重管制与收紧,在信托有监管加强的预期下,海外美元债也开始强监管。但整体看,政策不是‘一刀切’暂停,而是加强监管,对于正常融资没有影响。”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本网资料发生偏差,本站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 2018 今日中国财经 版权所有